原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守玉,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蔣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守玉,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滿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劉某某、陳某某給付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6666.55元;2、要求劉某某、陳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18時許,蔣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857農(nóng)場C767線20隊路口北1公里加910米時,與劉某某無證駕駛停放在路上陳某某的無號牌自走式膠輪收割機發(fā)生碰撞,造成蔣某某受傷,蔣某某到密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劉某某辯稱,蔣某某主張的費用過高,計算標準有誤,蔣某某的鑒定結(jié)論與其實際傷情不符。陳某某辯稱,蔣某某的賠償標準計算有誤,肇事的自走式收割機不屬于機動車范疇,不應按照機動車標準適用交強險范圍賠償?shù)囊?guī)定。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6日18時許,蔣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八五七農(nóng)場C767線20隊路口北1公里加91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劉某某無證駕駛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自走式膠輪收割機發(fā)生碰撞,造成蔣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蔣某某在密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經(jīng)黑龍江省牡丹江農(nóng)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蔣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駕駛的收割機所有人系陳某某。經(jīng)雞西市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蔣某某構(gòu)成十級傷殘,醫(yī)療終結(jié)時間為6個月,護理期限為60天、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內(nèi)固定手術(shù)費6000元。經(jīng)審核,蔣某某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7216.50元、誤工費3734元X6個月=224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護理費79元X60天=474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二次手術(shù)費6000元、傷殘賠償金25736元X20年X10%=51472元,合計136732.5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自走式收割機是否屬于機動車范疇及蔣某某與劉某某、陳某某如何承擔責任。公民的身體權(quán)利應受法律保護。蔣某某駕駛摩托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劉某某無證駕駛收割機且沒有安裝反光標識,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公安機關(guān)認定蔣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的結(jié)論是客觀合法有效的,應予以采信。劉某某駕駛的自走式收割機根據(jù)其性能特點,符合機動車的認定要件,應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陳某某作為該收割機的所有人,在明知劉某某沒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默許其駕駛該收割機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劉某某、陳某某認為自走式收割機不屬于機動車范疇及蔣某某的費用過高、賠償標準計算有誤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蔣某某醫(y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共計88616元;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費用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二、蔣某某剩余醫(yī)療費37216.50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二次手術(shù)費6000元,合計48116.50元,劉某某、陳某某共同承擔14434.9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蔣某某自行負擔33681.9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蔣某某負擔175元,劉某某負擔75元;司法鑒定費3300元,蔣某某負擔2310元,劉某某負擔99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洪明
書記員:荊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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