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
趙曉明(河北奔馳律師事務(wù)所)
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馬志頂(河北全景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趙曉明,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趙凱,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57283134-4。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wù)中心2樓。
委托代理人馬志頂,男,河北全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蔣某某與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對原告的車損進行鑒定)。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曉明、被告英大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志頂?sh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英大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證明、冀BDK898號轎車投保的保險險種、保險期限、保險限額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車損評估過高,且未提交維修票據(jù),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英大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作為冀BDK898號機動車的保險人,對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yīng)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范圍的合理損失為12943元(車損10943元+公估費2000元),未超過機動車損失險2218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保險金12943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蔣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294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英大泰和財險河北分公司作為冀BDK898號機動車的保險人,對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yīng)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范圍的合理損失為12943元(車損10943元+公估費2000元),未超過機動車損失險2218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保險金12943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蔣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294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