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劉俊想(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
董某甲
王云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俊想,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云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董某甲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俊想、被告董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贍養(yǎng)老人系中華民族的美德。原告僅有一女,即為被告。因原告年老多病,被告應當承擔起對原告的贍養(yǎng)義務。原告現(xiàn)無經(jīng)濟收入,即使原告在將來可以領取養(yǎng)老保險,但考慮到石家莊市實際消費水平,以及原告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1000元贍養(yǎng)費的主張,亦無不當,本院應予支持。被告雖然提交了銀行回單,但被告未能證明其自2013年1月1日以后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自2013年1月1日至訴訟之日(2014年3月17日)的贍養(yǎng)費15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然舉證其經(jīng)濟條件較差,但本院認為,為了父母能有一個祥和、安逸的晚年,作為兒女應當盡量克服實際困難,承擔起應盡的責任。
尊重和孝敬老人,并不完全體現(xiàn)在經(jīng)濟上的支持,看望老人,照顧老人,使老人能夠感受到子女的關心,亦是贍養(yǎng)父母的具體表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看望原告兩次,并為原告做飯及處理家務,符合公序良俗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甲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董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的贍養(yǎng)費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董某甲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董某某贍養(yǎng)費人民幣1000元。
三、被告董某甲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原告董某某兩次,每次不得少于6小時,并在探望過程中,為原告做飯并處理家務。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0元,由被告董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贍養(yǎng)老人系中華民族的美德。原告僅有一女,即為被告。因原告年老多病,被告應當承擔起對原告的贍養(yǎng)義務。原告現(xiàn)無經(jīng)濟收入,即使原告在將來可以領取養(yǎng)老保險,但考慮到石家莊市實際消費水平,以及原告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1000元贍養(yǎng)費的主張,亦無不當,本院應予支持。被告雖然提交了銀行回單,但被告未能證明其自2013年1月1日以后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自2013年1月1日至訴訟之日(2014年3月17日)的贍養(yǎng)費15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然舉證其經(jīng)濟條件較差,但本院認為,為了父母能有一個祥和、安逸的晚年,作為兒女應當盡量克服實際困難,承擔起應盡的責任。
尊重和孝敬老人,并不完全體現(xiàn)在經(jīng)濟上的支持,看望老人,照顧老人,使老人能夠感受到子女的關心,亦是贍養(yǎng)父母的具體表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看望原告兩次,并為原告做飯及處理家務,符合公序良俗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甲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董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的贍養(yǎng)費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董某甲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董某某贍養(yǎng)費人民幣1000元。
三、被告董某甲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原告董某某兩次,每次不得少于6小時,并在探望過程中,為原告做飯并處理家務。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0元,由被告董某甲負擔。
審判長:張璞
審判員:齊楓
審判員:狄岸
書記員:張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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