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麗花,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被告:邱某某,女。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被告邱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董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董某某負擔。
審判員 辛 麟
書記員: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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