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劉東海
張某某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某,農(nóng)民。
被告劉東海,農(nóng)民。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東海、張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劉東海、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借款逾期,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劉東海、張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劉東海稱,借原告董某某10000元,稱系個人所欠原告?zhèn)鶆?,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說法,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本案借款是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而兩被告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東海明確約定該欠款屬被告劉東海個人債務,也無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該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被告劉東海稱已還原告10000元的借款,無有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東海、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償還原告董某某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劉東海、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借款逾期,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劉東海、張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劉東海稱,借原告董某某10000元,稱系個人所欠原告?zhèn)鶆?,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說法,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北景附杩钍莾杀桓婊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而兩被告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東海明確約定該欠款屬被告劉東海個人債務,也無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該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被告劉東海稱已還原告10000元的借款,無有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東海、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償還原告董某某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劉東海、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劉彥斌
審判員:馬艷萍
審判員:姚紀澤
書記員: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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