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門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泉村二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慶,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守彪、劉文,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城南新區(qū)南國佳苑1棟,組織機構代碼67975288-1。
代表人陳雪梅,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紅凡,系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廖士國,系公司職員。
原告荊門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某某公司)與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魯儒華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守彪、劉文,被告渤海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紅凡、廖士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通某某公司與渤海保險公司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關于通某某公司提起的訴訟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規(guī)定為,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該條款約定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與法律規(guī)定相沖突,應為無效,因為事故發(fā)生之日與權利被侵害之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事故發(fā)生之日并不能必然確定為權利被侵害之時。通某某公司投保的是責任險,在其向第三者賠償后才能向保險人索賠,因此,從事故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顯然是限制被保險人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被保險人向雇員支付賠償款之日起算。通某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依照仲裁決定向魯智松全額支付賠償金,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渤海保險公司提出的該項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魯智松是否為通某某公司的雇員的問題。通某某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只有在雇員從事雇傭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并由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因此,魯智松是否具有雇員身份,為通某某公司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前提。雖然魯智松未與通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生效的仲裁裁決認定二者存在勞動關系,同時,保險合同所附雇員名冊中載明魯智松為雇員,表明渤海保險公司在簽的合同時認可魯智松的雇員身份。因此,如魯智松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的,渤海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魯智松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的問題。渤海保險公司認為,魯智松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事故,屬因工外出期間,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通某某公司認為,魯智松是汽車駕駛員,駕車運輸貨物是其工作職責,不屬因工外出。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凡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因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從該約定可理解為,雇員在從事的工作崗位上遭受意外事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而免責條款約定的因工外出,應指雇員因工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魯智松作為駕駛員,運輸貨物為其工作職責,也即其工作崗位,所發(fā)生的事故符合保險人應承擔責任的約定,故本院對渤海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通某某公司是否擴大了損失的問題。渤海保險公司主張,通某某公司在接到魯智松的索賠請求和仲裁通知后均未告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人不能提出抗辯,通某某公司對魯智松的賠償均屬擴大損失,保險人不應賠付。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在接到雇員的索賠請求和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通知保險人,對因未及時通知或必要協(xié)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從約定可以看出,被保險人就雇員索賠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對擴大損失不予賠償。通某某公司對魯智松的賠償金額是依據(jù)仲裁裁決,其也未主張裁決金額以外的損失,并不存在損失擴大,渤海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通某某公司主張70000元的保險賠償金是否有依據(jù)的問題。通某某公司按仲裁裁決向魯智松賠償102165.09元,包括的項目為:傷殘補助金21879元、醫(yī)療補助金21144元、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1716元、住院護理費369元、住院伙食補助25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586元、醫(yī)療費12216.09元。通某某公司主張,醫(yī)療費已超過賠償限額10000元,按10000元計算,傷殘賠償金包括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三項之和超過賠償限額60000元,按60000計算,共計70000元,應由渤海保險公司賠償。渤海保險公司認為,如其應當賠償,只應賠償傷殘補助金21879元和不超過醫(yī)療費10000元的費用。
根據(jù)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可按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賠償為依據(jù),故通某某公司向魯智松賠償?shù)捻椖亢徒痤~可作為渤海保險公司賠償?shù)囊罁?jù)。關于醫(yī)療費用的賠償,保險合同約定,醫(yī)療費賠償,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額100元,按80%的比例賠付。通某某公司賠償魯智松醫(yī)療費12216.09元,按約定,渤海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金為9692.87元。關于傷殘賠償金,根據(jù)合同約定,雇員傷殘等級為九級的,在傷殘賠償限額10%的比例內(nèi)賠付,即賠償限額為60000元。保險合同第二十七條列舉了被保險人對雇員承擔的賠償項目,包括各項費用、津貼、補助金、撫恤金和其他賠償金,但該條款的分項只有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yī)療費用四項,傷殘賠償金是否包含各項津貼、補助金,合同未附解釋。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在合同未作明確解釋的情況下,本院采納通某某公司提出的傷殘賠償金包括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意見,三項之和已超過賠償限額60000元,渤海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傷殘保險賠償金60000元。渤海保險公司提出只應承擔傷殘補助金21879元,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渤海保險公司應當向通某某公司賠償保險賠償金69692.87元,其中醫(yī)療費9692.87元,傷殘賠償金6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荊門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9692.87元;
二、駁回原告荊門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3元,減半收取1171.5元,由原告荊門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71.5元,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負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70401040008989-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門海慧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如自動履行義務的,將標的款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賬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荊門金蝦支行。
審判員 魯儒華
書記員: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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