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物資總公司.
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孔令書
李丹麗(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
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孫學民
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
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煒,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成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書,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麗,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學民,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以下簡稱”荊門物資公司”)與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球公司”)借款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荊門物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被告華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書、李丹麗,被告星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學民、夏少波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荊門物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華星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借款期內利息210萬元,并按照年利率23.1%從2015年10月28日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9月30日逾期利息為213.03萬元);2、被告華星公司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426000元、訴訟費110381元;3、被告星球公司對華星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事實及理由:2014年10月,被告華星公司因項目建設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由原告委托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東寶支行(以下簡稱”荊門東寶農行”)向華星公司發(fā)放該筆貸款。
為保證借款合同履行,被告星球公司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擔保函,保證期間為一年。
2014年10月28日,原告、被告華星公司、荊門東寶農行簽訂一份《委托貸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至2015年10月27日,利率由雙方另行約定;華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的,對逾期借款按照借款利率標準上浮10%計收罰息,同時應承擔原告支出的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為明確借款利率,原告與被告華星公司于當日簽訂了兩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1%(分別為年利率10%、11%)。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委托荊門東寶農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華星公司發(fā)放1000萬元貸款。
借款到期后,被告華星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被告星球公司也未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華星公司辯稱,1、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率無異議,但華星公司已支付截至2015年6月28日的利息110萬元,之后的利息未支付;2、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
被告星球公司辯稱,1、星球公司僅對華星公司向原告的1000萬元借款提供保證,對其他債務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原告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貸款合同、關于委托貸款利率的補充協(xié)議二份,原告擬證明被告華星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1%,逾期罰息利率為借款利息上浮10%。
被告華星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無異議,對逾期罰息利率為借款利息上浮10%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另行協(xié)商,但兩份補充協(xié)議并未約定逾期利率,本院對委托貸款合同及兩份關于委托貸款利率的補充協(xié)議真實性及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予以采信,對于逾期利率,被告主張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另行協(xié)商,但并未約定對逾期利率也另行協(xié)商,委托借款合同已對逾期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10%進行了明確約定,該合同亦經(jīng)合同當事人簽章認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逾期利率予以采信。
2、擔保函一份,原告擬證明被告星球公司對被告華星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的保證責任。
被告星球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星球公司僅對借款本金10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對華星公司在本案中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擔保函約定保證期限為一年,即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原告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星球公司主張保證權利,星球公司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本院對擔保函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星球公司的保證責任是否免除及保證責任的范圍,本院在判決理由部分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4年10月28日,荊門物資公司、華星公司、荊門東寶農行簽訂一份《委托貸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向華星公司發(fā)放貸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至2015年10月27日,按年結息;借款利率由荊門物資公司與華星公司另行約定;華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的,對逾期借款按照借款利率標準上浮1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同時約定華星公司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lián)S嘘P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同日,荊門物資公司與華星公司簽訂了兩份補充協(xié)議,兩份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年利率分別為10%、11%。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華星公司發(fā)放1000萬元貸款。
同時查明,2014年10月21日,星球公司向荊門物資公司出具擔保函一份,內容為”本公司同意為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向荊門市物資總公司的壹仟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壹年,該貸款系荊門市物資總公司委托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東寶支行發(fā)放的貸款”。
借款到期后,華星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僅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8日。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華星公司所欠荊門物資公司的債務數(shù)額如何確定;二、星球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若承擔,保證責任范圍為何。
本院認為,荊門物資公司、華星公司、荊門東寶農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協(xié)議》,荊門物資公司與華星公司簽訂的兩份關于委托貸款利率的補充協(xié)議以及星球公司向荊門物資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均出自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向華星公司發(fā)放貸款,華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應承擔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
關于本案中華星公司所欠荊門物資公司的債務如何確定的問題。
華星公司對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向其發(fā)放的貸款本金1000萬元無異議,本院對華星公司欠荊門物資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予以確認。
關于華星公司應支付的利息,荊門物資公司和華星公司均認可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借款期內年利率為21%,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華星公司還應支付荊門物資公司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70萬元。
關于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華星公司抗辯稱其與荊門物資公司未約定逾期利息,經(jīng)查明,《委托貸款協(xié)議》約定按照借款利率上浮10%計算即年利率23.1%計算逾期還款利息,該利率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荊門物資公司選擇一并主張逾期利息及其他費用,應以1000萬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為限,經(jīng)審查,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利息與律師費之和超過此標準,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院酌定對律師費按照從華星公司實際違約之日(即2015年6月29日)至判決之日不足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計算,即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按照年利率3%計算,金額為10萬元,2015年10月29日至判決之日按照年利率0.9%計算,金額為10.5萬元,合計20.5萬元,故本院對律師費20.5萬元予以支持。
關于星球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星球公司承諾的保證期間為一年,保證期間應當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即從借款合同期滿之日(2015年10月29日)開始計算一年,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6年10月28日,荊門物資公司在該時間點之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保證期間主張權利,星球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星球公司抗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6年4月28日,星球公司的該意見屬對保證期間理解有誤,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星球公司的保證責任范圍,《擔保函》對擔保范圍約定為,星球公司為華星公司向荊門物資公司的10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約定對擔保范圍表述為”1000萬元借款”,星球公司將其理解為”1000萬元本金”,本院認為,擔保函表述的”1000萬元借款”未明確是借款本金亦或包括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按照通常理解,1000萬元應為星球公司擔保的主債務最高限額,即星球公司應當對華星公司的借款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向荊門物資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荊門物資公司要求華星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內利息為70萬元,逾期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3.1%從2015年10月29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律師費本院支持20.5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星球公司對華星公司的上述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期內利息為70萬元,2015年10月29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3.1%計算);
二、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20.5萬元;
三、被告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向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381元,減半收取55190.50元,由原告負擔7190.50元,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8000元,被告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37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華星公司所欠荊門物資公司的債務數(shù)額如何確定;二、星球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若承擔,保證責任范圍為何。
本院認為,荊門物資公司、華星公司、荊門東寶農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協(xié)議》,荊門物資公司與華星公司簽訂的兩份關于委托貸款利率的補充協(xié)議以及星球公司向荊門物資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均出自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向華星公司發(fā)放貸款,華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應承擔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
關于本案中華星公司所欠荊門物資公司的債務如何確定的問題。
華星公司對荊門物資公司委托荊門東寶農行向其發(fā)放的貸款本金1000萬元無異議,本院對華星公司欠荊門物資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予以確認。
關于華星公司應支付的利息,荊門物資公司和華星公司均認可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借款期內年利率為21%,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華星公司還應支付荊門物資公司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70萬元。
關于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華星公司抗辯稱其與荊門物資公司未約定逾期利息,經(jīng)查明,《委托貸款協(xié)議》約定按照借款利率上浮10%計算即年利率23.1%計算逾期還款利息,該利率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荊門物資公司選擇一并主張逾期利息及其他費用,應以1000萬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為限,經(jīng)審查,荊門物資公司主張的利息與律師費之和超過此標準,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院酌定對律師費按照從華星公司實際違約之日(即2015年6月29日)至判決之日不足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計算,即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按照年利率3%計算,金額為10萬元,2015年10月29日至判決之日按照年利率0.9%計算,金額為10.5萬元,合計20.5萬元,故本院對律師費20.5萬元予以支持。
關于星球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星球公司承諾的保證期間為一年,保證期間應當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即從借款合同期滿之日(2015年10月29日)開始計算一年,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6年10月28日,荊門物資公司在該時間點之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保證期間主張權利,星球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星球公司抗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6年4月28日,星球公司的該意見屬對保證期間理解有誤,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星球公司的保證責任范圍,《擔保函》對擔保范圍約定為,星球公司為華星公司向荊門物資公司的10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約定對擔保范圍表述為”1000萬元借款”,星球公司將其理解為”1000萬元本金”,本院認為,擔保函表述的”1000萬元借款”未明確是借款本金亦或包括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按照通常理解,1000萬元應為星球公司擔保的主債務最高限額,即星球公司應當對華星公司的借款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向荊門物資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荊門物資公司要求華星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內利息為70萬元,逾期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3.1%從2015年10月29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律師費本院支持20.5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星球公司對華星公司的上述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期內利息為70萬元,2015年10月29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3.1%計算);
二、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20.5萬元;
三、被告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在1000萬元限額內向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荊門市物資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381元,減半收取55190.50元,由原告負擔7190.50元,被告荊門市華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8000元,被告荊門星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37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魯儒華
書記員:王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