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正元。
原告:蘇某。
原告:蘇某。
原告:蘇蘭。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申,新泰平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被告:劉某某。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尚穎成,江蘇海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海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正元、蘇某、蘇某、蘇蘭與被告張某、劉某某、王海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原告蘇某、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申、被告張某和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尚穎成、被告王海龍、被告人民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俊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劉某某、王海龍向其賠償680431元;人民財保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起訴后原告變更訴請金額為731940.3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3時45分,劉某某駕駛蘇J391J9輕型普通貨車行至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襄荊向1636km處,與王海龍駕駛的晉M09255/晉MA84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蘇J391J9貨車乘車人陳洪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海龍承擔次要責任,陳洪珍無責任。晉M09255/晉MA846車在人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
被告張某、劉某某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的劃分無異議。原告訴請死亡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應提交相關證明,其訴請的精神撫慰金過高,誤工費愿意承擔3000元左右,其他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人民財保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為交通事故其他傷者預留保險份額;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海龍辯稱,同意保險公司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了庭審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A1醫(yī)療費票據(jù)及用藥明細清單,A2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鑒定報告、死亡記錄、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火化證明、戶籍注銷證明,A4湖北省殯儀館收費票據(jù)、村民委員會證明,A6德昌縣人民政府證明,B1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后認為,A3德昌縣茂源長(童耳朵)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證明及12個月工資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租房協(xié)議、張明玉房產(chǎn)證、德昌縣德州派出所證明、德昌縣住房保障局證明、德昌縣鳳凰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村民委員會失地證明,可以證明陳洪珍交通事故前一年在城鎮(zhèn)居住,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本院予以采信;A5交通費票據(jù)、住宿費票據(jù),部分票據(jù)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對交通費、住宿費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根據(jù)上述采信的證據(jù),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7年4月21日3時45分,劉某某駕駛蘇J391J9輕型普通貨車行至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襄荊向1636km處,與王海龍駕駛的晉M09255/晉MA84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蘇J391J9貨車乘車人陳洪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劉某某、乘車人沈阿角、洛比拉火、吉古點五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陳洪珍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的醫(yī)療費用為7807.1元。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海龍承擔次要責任,陳洪珍無責任。張某系晉M09255/晉MA846車所有人,該車在人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陳洪珍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德昌縣茂源長(童耳朵)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租住在德昌縣德州鎮(zhèn),2017年1月左右開始與張某、劉某某在河南光伏發(fā)電的工地上工作。蘇正元系陳洪珍之夫,蘇某、蘇某、蘇蘭系陳洪珍之子女。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和劉某某支付了15000元,王海龍支付了10000元。
上年度湖北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386元/年,湖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1415元/年。
經(jīng)審核,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搶救費7807.1元、死亡賠償金587720元(29386/年×20年)、喪葬費25707.5元(51415元/年÷2)、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2000元、誤工費2415.3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658649.9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币虮景附煌ㄊ鹿试斐申惡檎渌劳?,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海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認為應按7:3的比例劃分責任較為適宜,故應由人民財保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經(jīng)濟損失由劉某某承擔70%的責任,王海龍承擔30%的責任,王海龍駕駛的車輛在人民財保投保了限額為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故應由人民財保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80059.94元[(110000元+7807.1元)+30%(658649.9元-110000元-7807.1元)],扣減王海龍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270059.94元,王海龍支付的款項由其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劉某某應賠償原告378589.96元[70%(658649.9元-110000元-7807.1元)],扣減已支付的15000元,還應賠償363589.96元。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號《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如果確實有證據(jù)可以證明農(nóng)村戶口的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zhèn)生活超過一年,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在遭受交通事故傷亡時,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來賠償。陳洪珍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德昌縣茂源長(童耳朵)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租住在德昌縣德州鎮(zhèn),2017年1月左右開始與張某和劉某某在河南光伏發(fā)電的工地上工作,故其死亡賠償金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
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條之規(guī)定,結合被告侵權過錯程度、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及本地居民生活水平、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0元。
關于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喪葬費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四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考慮到四原告居住在四川,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荊門,四原告處理喪葬事宜以及本案交通事故確需支出交通費、住宿費,也必然造成誤工損失,故本院酌定交通費為3000元,住宿費為2000元,并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415.3元予以支持。喪葬費按照湖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1415元/年計算6個月,即25707.5元,原告主張的29904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喪葬費已包括停尸費、驗尸費、火化費等費用,對原告另行主張的停尸費、驗尸費、火化費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人民財保應否承擔訴訟費。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數(shù)額,故對人民財保辯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蘇正元、蘇某、蘇某、蘇蘭270059.94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蘇正元、蘇某、蘇某、蘇蘭363589.96元;
三、駁回原告蘇正元、蘇某、蘇某、蘇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4元,由原告蘇正元、蘇某、蘇某、蘇蘭負擔55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負擔4198元,被告劉某某負擔5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審判長 趙香平
人民陪審員 章曉靜
人民陪審員 龔學張
書記員: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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