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蘇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戴某某給付借款本金50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戴某某從我處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借據(jù)一份,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我一直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被告償還了5000.00元后未能全部償還借款,故訴至法院。
被告戴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借據(jù)一張,證實被告戴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借據(jù)一份,未約定還款期限。
根據(jù)原告的舉證與被告的質(zhì)證,本院分析認證如下:因被告戴某某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當庭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且有原告當庭提交的書證及陳述加以證實,故對原告所述上述借款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2月14日,被告戴某某從原告蘇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借據(jù)一份,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主張權(quán)利后,被告償還了5000.00元,下欠款項未能全部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人戴某某向原告蘇某某所出具的借款憑據(jù),已具備了民間借貸的基本合意,在債權(quán)人實際已經(jīng)交付借款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借貸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人戴某某即負有在約定的還款到期后,及時向原告償還借款的義務,否則,其逾期還款的行為即構(gòu)成違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蘇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0元,減半收取88.00元,其中63.0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25.00元由被告戴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卓越
書記員: 才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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