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奇。
被告:余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險重慶公司)。
負責人:龍保勇,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余某某、財險重慶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
審判長 杜開文 審判員 李艷景 審判員 金雄文
書記員:婁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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