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李海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
康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胡某某(×××),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某某(×××),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負責人米學貴(×××),職務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偉娜
書記員:宋小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