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開友,河南正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前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秦前軍合同糾紛一案,由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秦前軍在答辯期間向該院提出管轄異議,該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將本案移送本院處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秦前軍申請出庭的證人楊敬軍、鄧元成到庭作證。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秦前軍償還欠款9.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5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1月12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秦前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胡某某為案外人張開銀所做的中鐵十三局項目防護欄工程帶班及幫其雇請工人。2015年3月14日,經(jīng)結(jié)算,張開銀共欠胡某某18.5萬元。2015年3月16日,秦前軍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13局5處寧西防護欄工程,工程下欠尾款186.6萬元(張開銀外欠款),待尾期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nèi),本人保證用工程尾款支付胡某某15.5萬元。同年9月,秦前軍支付6萬元,余款9.5萬元至今拒不支付,為此胡某某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判。
秦前軍辯稱,1.胡某某要求秦前軍償還欠款9.5萬元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從秦前軍出具的承諾書看,既不是債務轉(zhuǎn)移,又不是債務加入,也不是第三人代為償還,應屬附條件的付款行為;2.秦前軍已經(jīng)按承諾書履行義務,結(jié)算的工程尾款為99.2萬元,除去優(yōu)先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資后,剩余58.6萬元,按比例,胡某某應按剩余工程尾款10%進行受償,即受償5.86萬元,秦前軍已經(jīng)支付6萬元,不應再向胡某某支付款項,剩余部分其應向張開銀主張權(quán)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證均未提出實質(zhì)性的反駁意見,本院經(jīng)審核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胡某某對秦前軍申請出庭的證人證言提出異議,本院審核認定如下:
證人楊敬軍、鄧元成證言主要內(nèi)容為:因張開銀外欠款未償還,債權(quán)人胡某某等人多次阻礙施工,秦前軍為盡快完成工程,出具了承諾書,在秦前軍出具承諾書后,胡某某也有阻礙施工的行為。
秦前軍主張,證人證言證明胡某某阻礙施工,按承諾書載明的付款條件,如胡某某等人阻礙施工,則不受承諾書保證,因此,秦前軍不應履行保證付款義務。
經(jīng)質(zhì)證,胡某某認為證人陳述不真實,陳述的事實不確定,前后矛盾,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核認為,秦前軍出具的承諾書載明“以上四人(胡某某等債權(quán)人)如出現(xiàn)礙工而影響尾期工程完成,該當事人的欠款將不受此承諾的保證”。從證人的陳述看,對胡某某阻礙施工的具體時間、方式陳述不清晰、明確,也無其他證據(jù)印證,證言可信程度不高,同時,當事人已經(jīng)認可尾期工程已經(jīng)完成,證人未證明胡某某阻礙施工的行為是否影響了尾期工程的完成,故證人證言不能足以證明秦前軍主張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中鐵十三局承接了寧西鐵路相關工程,該局將鐵路防護柵欄工程分包荊門市昌德勞務有限公司施工,秦前軍系荊門市昌德勞務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人員。案外人張開銀通過多次轉(zhuǎn)包承接該防護柵欄工程施工。張開銀施工期間,雇傭胡某某從事勞務工作,并多次向胡某某等人借款。2015年3月14日,經(jīng)結(jié)算,張開銀欠胡某某工資、借款共計15.5萬元。因張開銀未支付欠款,胡某某等債權(quán)人阻撓施工,為解決雙方矛盾,秦前軍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13局5處寧西防護欄工程,工程下欠尾款186.6萬元(張開銀外欠款)待尾期工程完工后壹個月內(nèi),本人保證用工程尾款支付鄧元成64萬元,楊敬軍50萬元,陳鳳玉18萬元,胡某某15.5萬元,共計147.5萬元的欠款,此款按項目部驗工計價的全款按比例支付(除優(yōu)先支付尾期工程所用工的工人工資及材料費)。注:以上四人如出現(xiàn)礙工而影響尾期工程的完成,該當事人的欠款將不受此承諾的保證。”據(jù)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涉案尾期工程已于2015年9月11日完工。秦前軍于2015年9月向胡某某支付6萬元。
另查明,張開銀與胡某某等債權(quán)人于2015年3月14日簽訂的結(jié)算清單載明“剩余尾款:工程余款90萬元,廠子庫存12.5萬元,沿線物品10萬元,合計112.5萬元?!?br/>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胡某某與秦前軍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二、秦前軍是否應承擔向胡某某支付款項的義務,如應承擔,支付款項的數(shù)額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為債務轉(zhuǎn)移合同糾紛。當事人陳述及舉證表明,胡某某的債務人為張開銀,從秦前軍的承諾看,其表示以工程尾款支付張開銀的欠款,并無接受張開銀債務的意思表示,也無證據(jù)證明張開銀與秦前軍達成了轉(zhuǎn)移債務的合意,故不能認定張開銀與秦前軍形成債務轉(zhuǎn)移法律關系。秦前軍承諾以工程尾款支付張開銀對胡某某的欠款,工程尾款并非秦前軍個人所有,秦前軍承諾的義務應為保證監(jiān)督支付??顚S?,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第三人向債權(quán)人保證監(jiān)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jiān)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履行監(jiān)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即若胡某某不能以工程尾款得到受償,秦前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胡某某與秦前軍之間形成一般合同關系。對于秦前軍在庭審中提出其所作承諾是單方同意附條件付款行為的抗辯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顯然,秦前軍所作承諾是應胡某某等債權(quán)人的要求作出的意思表示,胡某某依據(jù)承諾主張權(quán)利,也表明胡某某同意秦前軍作出的承諾,故二人形成一般合同關系。秦前軍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秦前軍是否應承擔向胡某某支付款項的義務,如應承擔,支付款項的數(shù)額如何確定的問題。秦前軍主張其不應承擔支付款項義務,提出了兩個方面的理由:一是胡某某有阻礙施工的行為,按承諾書載明的付款條件,胡某某的債權(quán)不再受承諾保證;二是工程尾款尚未結(jié)算,也不具備支付條件。秦前軍以證人證言證明胡某某有阻礙施工的行為,按前述證據(jù)的認定,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秦前軍主張工程尾款尚未結(jié)算,也未舉證證明,同時,秦前軍在庭審時又陳述最終結(jié)算的工程尾款為99.2萬元,前后陳述矛盾,故本院對其該項辯解意見亦不予采納。秦前軍應當履行承諾義務。對于秦前軍支付款項數(shù)額的確定,胡某某主張按其債權(quán)數(shù)額全款支付,秦前軍認為,結(jié)算的工程尾款為99.2萬元,除去優(yōu)先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資后,剩余58.6萬元,按比例,胡某某應按剩余工程尾款10%進行受償。根據(jù)承諾書載明的付款協(xié)議,秦前軍以工程尾款按比例支付張開銀對胡某某等四人的欠款,并無胡某某的債權(quán)全部受償?shù)某兄Z,故胡某某要求按其債權(quán)數(shù)額全款受償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秦前軍主張結(jié)算的工程尾款剩余為58.6萬元,沒有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尾期工程已經(jīng)完工,在雙方均不能證明結(jié)算的尾期工程款是多少的情況下,胡某某等人與張開銀于2015年3月14日簽訂的結(jié)算清單確定的剩余工程尾款為112.5萬元,秦前軍在隨后作出付款承諾,其也應了解工程剩余尾款的情況,該工程尾款數(shù)額可視為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工程尾款數(shù)額,故本院確認按112.5萬元作為胡某某等四人按比例受償?shù)姆秶<匆怨こ涛部?12.5萬元對胡某某等四人共計147.5萬元債權(quán)按比例進行受償,胡某某受償數(shù)額應為11.82萬元。秦前軍已經(jīng)支付6萬元,胡某某還應受償?shù)膫鶛?quán)為5.82萬元。對工程尾款,秦前軍未主張或證明已經(jīng)流失,即便已經(jīng)流失,秦前軍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秦前軍應當以工程尾款在5.82萬元的范圍內(nèi)對胡某某承擔支付義務。
對于胡某某主張以9.5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1月12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尾期工程已于2015年9月11日完工,根據(jù)承諾,秦前軍應在201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承諾義務,胡某某主張從2015年11月12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秦前軍構(gòu)成違約,胡某某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計算利息的本金基數(shù),本院確定按5.82萬元進行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前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胡某某5.8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82萬元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從2015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止);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843元,秦前軍負擔13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魯儒華 人民陪審員 陳紅麗 人民陪審員 陳冬梅
法官助理張小敏 書記員錢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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