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43歲。
被告鄭某某,男,49歲。
被告姜某,女,51歲。
原告肖某訴被告鄭某某、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茂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某某、姜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年。該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辦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照約定將借款交付給二被告后,二被告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F(xiàn)雙方約定的期限已經屆滿,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應予支持。雙方約定的利息符合有關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鄭某某、姜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7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給付利息到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10元減半收取3,755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茂禮
書記員:周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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