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貨車出租司機,現(xiàn)住勃利鎮(zhèn)鐵西街。
委托代理人:何天宇,黑龍江劉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勃利鎮(zhèn)新起街。
委托代理人:胡丙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勃利鎮(zhèn)城西街。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房海寧,職務:經(jīng)理。
原告肖某訴被告劉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天宇、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丙東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17841.31元,護理費12220.25元(135.78元/天×90天),誤工費16758.33元(50275元/年/12個月×4個月),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800.00元(100元/天×68天),后續(xù)治療費4000.00元,交通費204元(3元/天X68天),精神損失費3000.00元,鑒定費1800.00元,共計人民幣62623.89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4月4日21時許,被告劉某某駕駛黑KV1699號小型轎車在勃利縣學府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康華街交叉路口實施左轉彎時,與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學府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肖某相撞,造成原告肖某及乘車人肖月穎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原告受傷后,在勃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該起事故經(jīng)勃利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實施左轉彎時未開啟轉向燈,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肖某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為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yī)藥費、繼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在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醫(yī)藥費、繼續(xù)治療費、伙食補助費、合計人民幣3201.00元,在商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醫(yī)藥費、繼續(xù)治療費、伙食補助費合計人民幣22040.31(25241.31元-3201.00元);在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護理費12220.00元、誤工費16293.00元,交通費204.00元,合計人民幣28717.60元,共計人民幣50757.91元;總合計53958.67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在強險、商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33956.67元,賠償劉某某墊付款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297.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69.00元。
鑒定費1800.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春霞 人民陪審員 王殿清 人民陪審員 劉繼明
書記員:孫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