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紅軍
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
馬國華
牛國輝(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
賈文峰(山西九星律師事務所)
原告聶紅軍,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瑞金,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國華,農民。
委托代理人牛國輝,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賈文峰,山西九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聶紅軍與被告馬國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冀DC6651、冀DKY1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鑒定分別為177556元和19860元、鑒定費9870元、事故施救費8800元、原告支付卸車裝車人工費2960元、另找車輛車支付運費費2800元,以上共計221846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采信。由于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首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主、掛車共計4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依法由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217846元由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70﹪即152492.2元。被告提出的其余抗辯主張,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流動加油車加油2820元,無正式票據,不予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聶紅軍人民幣4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原告聶紅軍人民幣152492.2元;
三、駁回原告聶紅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7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冀DC6651、冀DKY1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鑒定分別為177556元和19860元、鑒定費9870元、事故施救費8800元、原告支付卸車裝車人工費2960元、另找車輛車支付運費費2800元,以上共計221846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采信。由于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首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主、掛車共計4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依法由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217846元由被告人壽財保長治縣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70﹪即152492.2元。被告提出的其余抗辯主張,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流動加油車加油2820元,無正式票據,不予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聶紅軍人民幣4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原告聶紅軍人民幣152492.2元;
三、駁回原告聶紅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7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縣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高建芳
審判員:孫魁林
審判員:馬麗平
書記員:程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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