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舉,住承德市平泉縣。
委托代理人張曉燕,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區(qū)陽光四季城A-4-1#幢80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朝彬,職務總經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了原告羅某舉訴被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員王志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舉撤回對被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553.00元,退還原告2276.50元,由原告承擔2276.50元。
審判員 王志剛
書記員:崔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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