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
胡義龍(湖北宜城鄢城法律服務所)
泰興市益紡紡機電子有限公司
張榮成(江蘇有方律師事務所)
原告宜城市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下稱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立友,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義龍,宜城鄢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備授權代理。
被告泰興市益紡紡機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益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紅,益紡電子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榮成,江蘇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為與被告益紡電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訴,審理過程中,原告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城市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200元,減半收取51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100元,被告泰興市益紡紡機電子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城市立盛棉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200元,減半收取51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100元,被告泰興市益紡紡機電子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審判長:胡宗清
審判員:馮玉林
審判員:黃俊
書記員:謝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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