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陳正清(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
麻城市亞貿商貿有限公司
李斯忠
范德凱(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
勁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正清,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麻城市亞貿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學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斯忠,系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范德凱,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勁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中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向仲裁審理的一方當事人勁牌酒業(yè)公司送達裁決書,仲裁程序尚未終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是審理勞動爭議糾紛的前置程序,故原告在仲裁程序未終結前不能向本院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向仲裁審理的一方當事人勁牌酒業(yè)公司送達裁決書,仲裁程序尚未終結?!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敝俨檬菍徖韯趧訝幾h糾紛的前置程序,故原告在仲裁程序未終結前不能向本院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審判長:雷錦鋒
審判員:譚燕玲
審判員:屈劍
書記員:袁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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