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市雄宇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法定代表人卜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曲鵬,男,漢族,秦皇島市雄宇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職員,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被告綏中縣中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綏中縣綏中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志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玉剛,遼寧凱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皇島市雄宇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綏中縣中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皇島市雄宇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曲鵬,被告綏中縣中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玉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吊籃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原告支付租賃費,被告未按時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原告違約金并對丟失物品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綏中縣中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秦皇島市雄宇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損壞賠償費、材料費共計677475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3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10575元,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綏中縣中天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春元 審判員 李鳳蕊 審判員 李 楠
書記員:尹雁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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