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
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浙江花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楊貴中(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河北三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孫學書
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豐收路96號。
法定代表人崔福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花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南馬鎮(zhèn)花園第二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貴中,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三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北環(huán)路。
法定代表人盧保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學書,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花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三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予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予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石家莊市中原盛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白洪港
書記員:劉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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