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霞
陳曉娟(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何寧
原告白某霞,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陳曉娟,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廊坊市新華路139號。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根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寧,該公司職工。
原告白某霞與被告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審判員李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曉娟、被告楊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京NQ6661號小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3261.59元、誤工費2100元/30天*120天=8400元、護理費3265.50元/30天×30天=3265.50元、伙食補助費50元×30天為1500元,殘疾賠償金為20543元/年*20年*10%=41086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發(fā)生的費用確定為8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霞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3265.50元、傷殘賠償金41086元、交通費800元,共計63551.50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霞醫(yī)療費13261.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共計14761.59元。
三、被告張亞鵬給付原告白某霞鑒定費800元。
以上各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及保全費62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京NQ6661號小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3261.59元、誤工費2100元/30天*120天=8400元、護理費3265.50元/30天×30天=3265.50元、伙食補助費50元×30天為1500元,殘疾賠償金為20543元/年*20年*10%=41086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發(fā)生的費用確定為8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霞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3265.50元、傷殘賠償金41086元、交通費800元,共計63551.50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霞醫(yī)療費13261.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共計14761.59元。
三、被告張亞鵬給付原告白某霞鑒定費800元。
以上各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及保全費62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判長:李超
書記員: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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