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
被告:楊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佩英,陜西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巨宏杰,陜西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某某與被告楊某某返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某、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佩英、巨宏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原告集資款及收益共704112.5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因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沒有共同生活、但共同撫養(yǎng)子女。2014年5月15日、12月25日原告給被告轉款60萬元、5萬元委托被告購買理財產品,但該產品到期后,被告將該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占有、拒絕返還原告,故訴至法院。
被告楊某某辯稱,其對原告事實理由均不予認可,因原、被告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屋、集資購買信托產品,故集資款、收益及房屋屬共同財產;在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共同出資配置財產前,法院不能判令返還集資款。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2014年5月15日、12月25日給被告60萬元、5萬元集資款轉賬記錄;證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涉及本案集資款共計65萬元的實際轉賬情況。被告對該轉賬記錄形式要件認可,辯稱2014年5月15日確實轉賬5萬元,但不屬于集資款,屬共同生活期間給子女的費用。12月25日轉賬60萬元屬實、但屬于原、被告共同財產、信托集資款;因信托產品集資期只有1個月,兩筆轉賬時間間隔跨度大,與事實不符。證據(jù)二:2016年12月6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證明本案集資款65萬元是原告交付給被告、該收條上原告僅親自簽名,其他內容均系被告書寫。被告認為該收條只能證明其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支付65萬元,但這65萬元所有權屬于誰的說不清楚。證據(jù)三:銀行交易明細及對應的銀行卡。證明第一年的利息被告已轉給原告,第二年的利息連同本金被被告轉走。被告承認銀行卡屬實。認為以其名義買的信托產品,受益、本金返還到其賬戶理所應當。2017年1月5日,在原告父親見證下,其給原告的父親轉賬50萬元,原告向其出具收條,該收條打的65萬元是原告愿意放棄15萬元。這筆賬就這樣清結。對被告該質證意見,原告稱被告給原告父親轉賬50萬元與本案無關、系其父曾交給被告的集資款。證據(jù)四: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證明原告轉款給被告、被告用于集資。被告認可該合同真實性,該產品有銷售期間。原、被告銀行卡、支付寶密碼都是通用的。
被告為反駁原告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證。證明原、被告2011年10月27日解除婚姻關系。原告應支付子女2011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撫養(yǎng)費28萬元。原告認可該證據(jù)真實性。證據(jù)二:證人證言證明同居關系解除或共有基礎喪失前,不應分割共有財產。1、原、被告11歲女兒白翌楊關于2016年1月前原、被告同住的證言,原、被告QQ聊天記錄。證明原、被告離婚后依然在城南錦繡同居生活。原告質證承認QQ聊天記錄,但認為目的是為了撫養(yǎng)子女?;閮却_實共同使用支付寶、離婚后(2012-2013年)也用了一段時間。離婚后在城南錦繡大概居住一年左右。小孩容易受人左右、其言不能作為證言。2、被告之弟楊朝暉出庭作證稱,2011年左右聽其母說原、被告為了買房假離婚。后來逢年過節(jié)都是原、被告二人一起回被告寶雞老家、最近的一次好像是2016年國慶節(jié)原、被告二人帶著兩個孩子回去過。2016年12月聽說原告開始鬧事。2017年1月份,原告告訴其她搬出來了,從哪搬出來也不知道。原告否認該證言真實性、被告的親弟證言沒有證明力。3、被告之母張隴琴出庭作證稱,原、被告二人在興平認識,被告告訴其買太乙城的房子二人要假離婚、證辦下來了再復婚。逢年過節(jié)原、被告二人都一起回家、最近一次為2016年正月。去年一月份被告告訴其二人感情出了問題,就從城南錦繡搬出去了。原告承認兩年回去一次。證據(jù)三:三套房屋購置信息及轉賬記錄,證明太乙城房屋是二人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屬于共有財產,房屋歸原告,應由原告補償被告房屋價值的50﹪。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承認第一套房屋被告確實支付17.70萬元,其余都是原告支付的。160平方米的房屋向原告借了一部分、后來歸還了。190平方米的房屋都是原告父母給的錢。15萬元是歸還給原告的,與本案無關。證據(jù)四:原告轉賬及集資款流水單、收條。證明訴涉信托產品是原、被告二人同居期間購買、屬于共有財產,被告給原告父親轉賬50萬元。應由原告補償被告32.50萬元。原告質證認為被告給其父親的50萬元真實,與本案無關。收條說明財產兩清。
對原告給被告兩次計65萬元轉賬記錄、2016年12月6日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條、《集合資金信托合同》、離婚證的真實性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關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分析認定如下:1、原、被告之女白翌楊,被告之母(張隴琴)、弟(楊朝暉)證言,雖白翌楊為未成年人,但具有與其年齡相應的判斷力,結合被告之母、弟出庭證言以及原告自認離婚后同住于城南錦繡,本院認可原、被告離婚后于城南錦繡曾同住。2、關于訴涉65元權屬:從收條“…白某某.楊某某二人至此錢財已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對方….”內容反映了原、被告對二人財產的處分。3、三套房屋購置信息及轉賬記錄,結合被告撤回反訴申請,屬被告另訴內容、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涉及。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0月27日原、被告登記離婚,離婚時協(xié)議約定:1、雙方共同子女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4000元至孩子18歲。2、10萬元存款歸被告、(兩套)所有房產歸原告所有?,F(xiàn)就離婚原因原、被告訴、辯不一:原告訴稱系感情問題。被告辯稱為買房假離婚。離婚后原、被告仍有一段時間在城南錦繡共同生活、頻繁轉賬、聊天、共用淘寶賬號及支付寶賬戶、共商購置房產。2014年5月15日、12月25日原告通過轉賬給被告60萬元、5萬元。2015年1月4日,被告以其名義就中鐵信托?匯信14291期簽訂65萬元的《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該合同信托計劃的期限為24個月、預期年收益率為:持有期18個月以內(含18個月),預期年收益率為9.25﹪;持有期18-24個月以內(含24個月),全部持有期間預期年收益率為9.5﹪。原告承認2016年12月6日,被告向其支付了該信托產品2015年的收益38978.65元。同日原告給被告出具“收條今收到楊某某返還現(xiàn)金(集資款)陸拾伍萬元整孩子撫養(yǎng)權由孩子自由選擇。注:太乙路派出所隔壁單位所分房子歸白翌楊所有;如楊某某自行處置,按白翌楊市價雙倍支付,存入白翌楊賬戶。白某某白某某.楊某某二人至此錢財已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對方.”該收條所稱的65萬元實存在于被告的銀行卡上。但出具該收條之次日,被告從手機銀行轉走該集資款本息704112.50元。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且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處理債權債務關系。2011年10月27日原、被告離婚,離婚后,雙方又共同居住于城南錦繡,頻繁轉賬、聊天、共用淘寶賬號及支付寶賬戶、共商購置房產。現(xiàn)雙方已分開居住。2016年12月6日原告給被告出具的收條實系對65萬元整集資款的處分協(xié)議,該協(xié)議次日,被告又將該65萬元及其收益據(jù)為己有,現(xiàn)原告依約訴請被告返還該65萬元符合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相應收益款額54112.50元,違背雙方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被告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原、被告在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共同出資配置財產前,法院不能判令返還集資款。該辯稱不影響原、被告2016年12月6日的約定效力。被告辯稱2017年1月5日,給原告父親轉賬50萬元,系原告放棄15萬元,未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支持,對此辯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白某某集資款65萬元;
二、駁回原告白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41元,減半收取5420.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清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海玲
書記員: 李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