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姜春艷,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司法局克爾臺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邱紅,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代理審判員賁喜超主審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春艷,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兩份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事實部分及《賣車、買車協(xié)議》中,均只認定或注明原告王某某同意在自己奶資款中扣除26531元用于抵頂車款,但并未注明該款是被告李某某向其借款。同時被告李某某出具的錄音資料中,原告王某某對于雙方合伙以奶資款抵頂車輛、共擔損失的表述未提出異議,并在部分表述中予以認可,其僅對雙方各自損失數(shù)額存在異議。根據(jù)原告王某某的表述,被告李某某難以追回奶資款,遂與王某某簽訂協(xié)議,以自有奶資款及借用王某某奶資款26531元抵頂車輛后,自行出售車輛,如果賣車價格過低,原告王某某自愿替其承擔5000元的損失,從民間借貸的目的和性質(zhì)來看,該說法明顯不符合邏輯。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僅存在合伙以王某某拖欠奶資款購買車輛的關系,而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3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賁喜超 代理審判員 王鄭鑫 人民陪審員 王俊靈
書記員:張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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