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黃石市第十四中學教師,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福香,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12日,利息為3272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0年4月20日,被告王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期限一年,口頭約定年利息額為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2013年12月26日,被告將下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向原告出具借款250000元的借條。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注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年,并承諾下欠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還清。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償還結算協(xié)議書》,雙方對下欠的借款本息進行結算,被告承諾在同年8月15日前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但一直未履行清償借款本息的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放棄了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4月,被告王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分兩次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出借50000元,共計向被告出借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主要內容為“今借到王某某現金200000元,期限一年”,并口頭約定,年利息50000元。但被告在支付利息至2012年4月19日后未能按約繼續(xù)支付利息,在原告向其主張權利后,被告將2013年的利息50000元計入借款本金,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主要內容為“今借到王某某現金25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后被告仍未能按約還本付息,經雙方協(xié)商后,將未支付的利息50000元計入借款本金后,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主要內容為“承諾人王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約定利息2%,期限一年(即到2014年12月25日還本付息),由于承諾人王某經營的公司在2014年下半年出現資金困難問題,導致承諾人暫時不能償還本息,現就本息償還事項作出承諾如下:1、本人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還清;2、借款利息截止到2015年1月25日共計78000元,保證在資金問題緩解時支付;3、如果承諾人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將繼續(xù)按約定的利率在逾期之日起雙倍計息”。2016年7月15日,因被告再次未能履行承諾,在雙方協(xié)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償還結算協(xié)議書》,將利息計入本金并確定之前被告所欠利息,同時還約定還款時間。在原告的多次催討下,被告仍未能按約還本付息,雙方因此成訴。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福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在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未能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從被告出具的兩份借條及還款承諾來看,雙方在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間雖未書面約定利息,但按照借款本金變化情況來看,雙方口頭約定利息額為每年50000元,該利率已超過年利率24%,依據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對原告主張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從2012年4月20日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036元(已減半收?。?,由被告王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鑌
書記員:鄺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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