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董麗君(河北唐山豐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
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王慧玲(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董麗君,唐山市豐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良,廠長。
委托代理人云海軍、王慧玲,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立鑫獨任審判,于2013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麗君,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法定代表人王福良的委托代理人云海軍、王慧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8年2月開始,原告到被告處從事翻砂鑄造工作,當時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1月份,原告在工廠上班時,因患腦血栓住院。住院檢查時,醫(yī)院診斷原告疑似矽肺,要求到疾控中心做進一步的檢查確診。
此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做職業(yè)病檢查,但被告始終未予理睬,期間,原告也找過政府相關領導幫助解決問題,讓被告出具證明書,辦理相關職業(yè)病診斷手續(xù),都沒有得到落實。原告自從在被告處上班得病后,一直在治療和休養(yǎng),再沒到別處上過班,也沒有從事過與矽肺相關的工作。
2012年8月份,在鎮(zhèn)政府有關領導的幫助下,由鎮(zhèn)政府出具證明后,原告才到唐山市疾控中心做了職業(yè)病鑒定,2012年8月22日,經(jīng)唐山市疾控中心診斷,原告為矽肺三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業(yè)病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在此期間,被原告也不能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
原告認為,原告在檢查出疑似矽肺時,尚在工傷保險期內(nèi),被告應主動為原告做進一步的確診檢查、職業(yè)病鑒定以及工傷申請。被告不但不主動去做,還將原告拒之門外,不僅使原告錯過了工傷保險期限,更使原告遭受了極大的身心傷害。因此,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情況,申請請求豐南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確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4月28日原告向豐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但豐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超過期限,不予受理。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確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職工身份在唐山市豐南區(qū)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依此確認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屬實。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被告雙方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條件,所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應予保護。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仲裁時效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10年11月后因病住院、休息,雖未在被告處正常工作,但雙方并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因勞動關系所應享有的權利并未受到侵害,此間不應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予交上訴費10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職工身份在唐山市豐南區(qū)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依此確認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屬實。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被告雙方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條件,所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應予保護。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仲裁時效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10年11月后因病住院、休息,雖未在被告處正常工作,但雙方并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因勞動關系所應享有的權利并未受到侵害,此間不應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福利機件加工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楊立鑫
書記員:鄭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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