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10月29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久震,黑龍江董久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牡丹江綏芬河營銷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烏蘇里大街北。負責人:趙林剛,該公司主任。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牡丹江綏芬河營銷部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國民
書記員: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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