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申請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15年12月6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答復否<
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2016年1月11日<
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
萊州市人民政府永安路街道辦事處
楊旭芬
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內容1.亭子村北養(yǎng)豬場地塊與亭子村委達成的征用出讓土地的全部相關文件、手續(xù)、合同、土地征用出讓畝數(shù)、土地征用出讓補償金情況
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15年12月4日<
是否收到
收到
是否對
申請獲取信息
逾期不予答復<
(2016)魯0683行初4號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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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村居民,住萊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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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萊州市人民政府永安路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萊州市府前西街492號。
法定代表人毛曉騰,主任。
委托代理人楊旭芬,萊州市人民政府永安路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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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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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 被告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內容:1.亭子村北養(yǎng)豬場地塊與亭子村委達成的征用出讓土地的全部相關文件、手續(xù)、合同、土地征用出讓畝數(shù)、土地征用出讓補償金情況;2.公開亭子村北滿恩錫養(yǎng)豬場的拆遷、搬遷的全部相關文件、手續(xù)、協(xié)議和搬遷、拆遷補償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尤其是涉及滿恩錫豬場搬遷、拆遷補償費用進出支付明細的財會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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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 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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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收到 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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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 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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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對 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答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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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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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
向 被告申請獲取信息, 被告逾期不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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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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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負責人出庭情況:分管 負責人梅光華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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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
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按照原告的申請作出答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