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出生,漢族,古交市某某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俊,山西瀛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日宏,山西瀛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出生,漢族,司機。
被告:王某丙,女,1969年出生,漢族,古交市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乙,男,司機。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1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文晉,山西泰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李日宏,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乙,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文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約計19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8日16時,被告王某乙駕駛晉XXXXX號“長安”牌微型轎車在金牛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大川東路十字路口處時,將從大川東路由南向北騎電動車的王某某撞倒,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原告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有人報警,2016年8月19日,古交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對該事故認定有異議,認為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乙駕駛的晉XXXXX“長安”是被告王某丙登記所有車輛,該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到古交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右脛骨上段骨折、腦震蕩、頭皮血腫、肺挫傷、雙側胸腔少量積液、右膝關節(jié)積液、右膝外側盤狀半月板、右內踝撕脫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療101天后出院,出院時醫(yī)囑:注意休息6個月、加強營養(yǎng),康復鍛煉,定期復查、不適隨診、注意精心陪護?,F(xiàn)提起訴訟,請依法裁決。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并公交認字(2016)第00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對該事故認定書雖有異議,但在收到認定書后未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也不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本院對該認定書予以采信。晉XXXXX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5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被告王某乙賠償。無證據表明車輛所有人被告王某丙具有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故對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應由其與侵權人被告王某乙共同賠償。
關于原告的誤工費及護理費的計算。對原告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即2017年1月19日。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結合其提供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證明,對其誤工收入可按照其相近行業(yè)采礦業(yè)平均工資計算為宜。關于護理人數(shù),醫(yī)療機構并無明確的意見表明原告治療期間確需二人護理,故護理人數(shù)按一人確定為宜。
關于原告主張的子女的撫養(yǎng)費,因其子女均已成年,故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關于原告主張的手機及電動車損失費,因原告提供證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及其被撫養(yǎng)人的賠償是否應當根據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在庭審時提供了現(xiàn)居住地古交市桃園辦事處及福康苑物業(yè)的證明,證明原告于2009年2月購買了該小區(qū)房屋,至今一直在該片區(qū)居住生活長達七年,其母親程可吾也在該小區(qū)居住,該片區(qū)屬城鎮(zhèn)。經本院審核,該證據來源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提出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雖提出反駁,但未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批復要求,關于當事人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居住,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因此,原告王某某及其被撫養(yǎng)人的損害賠償按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較為恰當。
綜上,對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賠償?shù)暮侠聿糠钟枰灾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因遭受人身損害應賠償?shù)母黜椯M用如下:1、醫(yī)療費35430.97元(根據原告治療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收據憑證計算,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已預付10000元);2、誤工費26308.7元(參照上一年度采礦業(yè)平均工資58198元按原告2016年8月8日住院之日至定殘前一日2017年1月19日計算165天);3、護理費10219.8元(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36933元按原告2016年8月8日住院之日至2016年11月17日以一人護理計算101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0100元(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每日100元及原告的實際住院治療天數(shù)101天計算);5、營養(yǎng)費5000元(根據醫(yī)囑及原告?zhèn)樽们橛枰钥紤]);6、交通費2500元(根據原告就醫(yī)的交通實際酌情予以考慮);7、精神撫慰金6000元(根據原告殘疾情況及部位酌情予以考慮);8、殘疾賠償金58271.6元(根據賠償權利人傷殘十級及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28元,按20年的11%計算殘疾賠償金56821.6元;并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819元標準,結合傷殘程度按5年的六分之一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50元);9、鑒定費1700元(根據原告鑒定票據計算)。以上合計155531.0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王某某因遭受人身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責任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醫(yī)療費共計10000元。(已支付)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責任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3300.1元;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20265.49元(40530.97×50%)。兩項共計123565.59元。
三、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賠償原告王某某鑒定費850元。
四、駁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312元,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負擔27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衛(wèi)平 審 判 員 孫夢婕 人民陪審員 李 強
書記員:王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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