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住承德市。
原告王某某,住秦皇島市。
委托代理人扈文利,河北紫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丙,住承德市。
原告王某甲、王某某與被告王某丙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jìn)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甲、王某某與被告王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本院無法核實(shí)其損失程度,屬于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甲、王某某的起訴。
受理案件費(fèi)9020.00元,退回原告王某甲、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孟慶九 審判員 欒佳為 審判員 姜朋飛
書記員: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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