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玉伏(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
楊某
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盧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玉伏,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橋西區(qū)新石中路377號物聯(lián)網(wǎng)大廈1層。
負責人朱某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麗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玉伏、被告楊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從中應扣除掛號及取證費和治療小腦膜瘤的費用,但二被告對其該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本院應予認定。關于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和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原告均認可,本院亦應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61天的誤工費5753.2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因在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將小區(qū)門前擺設的小吃攤?cè)嗆囎矇?。該記載可以證明原告的職業(yè)。故對原告誤工費5753.2元,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61天的護理費10717.7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護理人員劉建祥每天按75.7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也在情理之中,故劉建祥的護理費以4617.7元認定較妥。因護理人員劉曉翠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中載明其月工資2800元,故其護理費標準應按每月2800元標準計算(2800÷30天×61天=5693元),劉曉翠的護理費應認定為5693元。故對原告主張的兩個人的護理費為10310.7元認定較妥。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100元/天×61天=61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4100元,雖然原告未提供相關票據(jù),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確需加強營養(yǎng),故酌情給付原告營養(yǎng)費1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86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探望及處理交通事故事宜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3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三輪車損失200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的三輪車被撞壞,產(chǎn)生些損失也在情理之中。綜上,因此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28242.97元、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三輪車損失費100元,共計51806.87元。此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楊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事故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該項目負責賠償本案中的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交通費300元,共計16363.9元,該三項費用未超過賠償限額,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給予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為2000元,原告三輪車損失100元未超過賠償限額,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陪付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該項目負責賠償本案中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含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和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35342.97元,該三項費用超過了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先行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25342.97元應由保險公司依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原告,因該25342.97元中含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和被告楊某墊付的7000元,故應從該25342.97元中扣除70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楊某。再扣除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現(xiàn)保險公司依據(jù)第三者責任險應支付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342.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賠償原告王某某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交通費300元,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電動車損失100元,共計26463.9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342.97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
五、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202元,減半收取601元,原告負擔50元,被告楊某負擔5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從中應扣除掛號及取證費和治療小腦膜瘤的費用,但二被告對其該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本院應予認定。關于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和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原告均認可,本院亦應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61天的誤工費5753.2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因在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將小區(qū)門前擺設的小吃攤?cè)嗆囎矇?。該記載可以證明原告的職業(yè)。故對原告誤工費5753.2元,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61天的護理費10717.7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護理人員劉建祥每天按75.7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也在情理之中,故劉建祥的護理費以4617.7元認定較妥。因護理人員劉曉翠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中載明其月工資2800元,故其護理費標準應按每月2800元標準計算(2800÷30天×61天=5693元),劉曉翠的護理費應認定為5693元。故對原告主張的兩個人的護理費為10310.7元認定較妥。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100元/天×61天=61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4100元,雖然原告未提供相關票據(jù),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確需加強營養(yǎng),故酌情給付原告營養(yǎng)費1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86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探望及處理交通事故事宜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3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三輪車損失200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的三輪車被撞壞,產(chǎn)生些損失也在情理之中。綜上,因此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28242.97元、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三輪車損失費100元,共計51806.87元。此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楊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事故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該項目負責賠償本案中的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交通費300元,共計16363.9元,該三項費用未超過賠償限額,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給予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為2000元,原告三輪車損失100元未超過賠償限額,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陪付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該項目負責賠償本案中的醫(yī)療費28242.97元(含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和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35342.97元,該三項費用超過了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先行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25342.97元應由保險公司依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原告,因該25342.97元中含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和被告楊某墊付的7000元,故應從該25342.97元中扣除70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楊某。再扣除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現(xiàn)保險公司依據(jù)第三者責任險應支付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342.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賠償原告王某某誤工費5753.2元、護理費10310.7元、交通費300元,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電動車損失100元,共計26463.9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依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342.97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楊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7000元。
五、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202元,減半收取601元,原告負擔50元,被告楊某負擔551元。
審判長:梁麗哲
書記員:張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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