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學武(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
河北磨床廠破產清算組
張杰武(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吳秀水
白某某
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學武,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磨床廠破產清算組。
負責人徐亞東,組長。
被告吳秀水,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杰武,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河北磨床廠破產清算組、吳秀水、白某某返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在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各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均提出了訴訟時效主張,以原告起訴已超法定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故本院應依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理。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96-018號合同約定交貨日期為1997年3月10日,貨清款清。原告在未獲得合同余款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被告白某某辯稱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權利,且在原告未出示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根據(jù)舉證規(guī)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被告白某某的訴訟時效抗辯予以采納;1997年4月22日河北磨床廠訴王某某拖欠45萬元承包費一案中,雙方于1997年6月9日達成庭外和解,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了王某某可以運走的物資。原告主張河北磨床廠未將物資返還,并結走了涿州市弘強實業(yè)公司的部分合同款項,原告在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期間未曾就該訴請訴至法院,且在各被告均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情況下,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節(jié)的證據(jù),故被告河北磨床廠清算組、被告吳秀水的訴訟時效抗辯,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142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在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各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均提出了訴訟時效主張,以原告起訴已超法定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故本院應依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理。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96-018號合同約定交貨日期為1997年3月10日,貨清款清。原告在未獲得合同余款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被告白某某辯稱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權利,且在原告未出示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根據(jù)舉證規(guī)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被告白某某的訴訟時效抗辯予以采納;1997年4月22日河北磨床廠訴王某某拖欠45萬元承包費一案中,雙方于1997年6月9日達成庭外和解,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了王某某可以運走的物資。原告主張河北磨床廠未將物資返還,并結走了涿州市弘強實業(yè)公司的部分合同款項,原告在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期間未曾就該訴請訴至法院,且在各被告均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情況下,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節(jié)的證據(jù),故被告河北磨床廠清算組、被告吳秀水的訴訟時效抗辯,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142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金水
審判員:馬長軍
審判員:高軍
書記員: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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