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蓋州市人,退休工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蓋州市人,退休工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遼寧省蓋州市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蓋州市人,車主。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營口市站前區(qū)智泉街東1甲4、甲5號。
負責人呂震,系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鄢曉巖,系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缺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2016年4月26日11時3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遼HXXXXF號豐田牌吉普車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蓋州市政府西側路口向西右轉彎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載乘原告李某某由東向西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受損,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受傷后被送到蓋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58天,花費醫(yī)療費19728.46元。經(jīng)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原告王某某為十級傷殘,李某某為十級傷殘,現(xiàn)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3766.58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1時3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遼HXXXXF號豐田牌吉普車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蓋州市政府西側路口向西右轉彎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載乘原告李某某由東向西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蓋州市交通隊處理,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在蓋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58天,花去醫(yī)療費13515.51元(其中有1228.00元為被告王某某支付),診斷為頸部外傷、頸5椎體骨折等。原告李某某在蓋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58天,花去醫(yī)療費8106.95元(其中有666.00元為被告王某某支付),診斷為頭面部外傷、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等。經(jīng)蓋州市交通隊委托,大石橋陸合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鑒定意見書,原告王某某傷殘等級為10級。經(jīng)蓋州市交通隊委托,大石橋陸合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書,原告李某某傷殘等級為10級。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1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為47703.47元,包括醫(yī)療費13515.51元,護理費101.72×58=5899.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58=2900.00元,交通費600.00元,殘疾賠償金31126.00×7×10%=21788.2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原告王某某的車損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核定為500.00元。原告李某某的損失為36069.71元,包括醫(yī)療費8106.95元,護理費101.72×58=5899.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58=2900.00元,交通費600.00元,殘疾賠償金31126.00×5×10%=1556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被告王某某已付二原告2000.00元。另查,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遼HXXXXF號豐田牌吉普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為122000.00元,其中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財產(chǎn)賠償限額2000.00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書在卷為憑,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賠償案。經(jīng)蓋州市交通隊處理,王某某在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依法應對二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某駕駛的機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41787.96元,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00元,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31287.96元,車輛損失500.00元;原告李某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5062.76元(包括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王某某駕駛的機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依據(jù)《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余下?lián)p失6415.51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李某某余下?lián)p失11006.9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給二原告的款項原告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41787.96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6415.51元,合計48203.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25062.76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6.95元,合計36069.7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三、二原告返還被告王某某389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四、傷殘鑒定費用24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案件受理費183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旭東 審判員 蘇自紅 審判員 馮 衛(wèi)
書記員: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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