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系劉明久妻子。
被告劉寧寧(×××),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系劉明久女兒。
被告劉浩然(×××),系劉明久兒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林(×××),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系劉浩然二舅。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劉寧寧、劉浩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飛、被告張某某、劉寧寧、被告劉浩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償還原告借款248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劉明久向原告借款24800.00元,現(xiàn)因劉明久生病亡故,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辯稱:借款事實不存在,借條時間是11月8日,那時家里是有錢的,由張某某保管支配,而且家里也沒有要用錢的地方,劉明久也從來沒有和被告提到過這個事,三被告對此筆借款不知情,也不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8日,被告張某某的丈夫劉明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4800.00元,劉明久為原告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并在此復印件上出具了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貳萬肆仟捌佰圓整¥24800.00元借款人:劉明久2016.11.8”。2017年5月2日,劉明久因甲醇中毒去世。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許德祥自書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提供的通話錄音光盤、銀行卡復印件及銀行卡流水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的丈夫劉明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屬民間借貸,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是一種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庭審中被告提供的其與原告的通話錄音光盤中,原告自認借款本金是20000.00元,一年的利息為4800.00元,但是截至原告起訴時,該筆借款使用期限僅為六個月,故利息應該認定為2400.00元。被告對此筆借款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駁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該筆債務發(fā)生在劉明久與被告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明久與張某某均有連帶清償?shù)牧x務?,F(xiàn)劉明久已死亡,張某某作為劉明久的配偶,應當對該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chǎn),這里的“繼承”是指訴訟時已經(jīng)發(fā)生并經(jīng)證明存在的繼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繼承或者將來可能、必然發(fā)生的繼承。原告庭審中并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劉寧寧、劉浩然已繼承了劉明久的遺產(chǎn),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劉寧寧、劉浩然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及利息合計人民幣22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488.0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偉娜
書記員: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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