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被告李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國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國軍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國軍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李國軍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3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國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800.00元,保全費2,370.00元,由被告李國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 霞 代理審判員 肖 毅 人民陪審員 李潤榮
書記員:王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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