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士民
楊雯(河北德律律師事務(wù)所)
張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士民
委托代理人楊雯,河北德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王士民訴被告張某合同糾紛一案中,經(jīng)審查,原告所訴被告的名稱與身份證不符,原告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7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70元,全部退回原告。
審判長:李初嘯
書記員:王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