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何凱文
劉海炎(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
何凱文
何某某
肖某某
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
周志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
李竹青(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
潘某
黃岡市東方運輸集團羅某連通有限公司
姚曉鋒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nóng),住羅某縣三里畈鎮(zhèn)史家涼亭村四組,系死者何煥平妻子。
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何凱文(系王某某之子),住羅某縣三里畈鎮(zhèn)康莊路33號。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何凱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羅某縣三里畈鎮(zhèn)康莊路33號,系死者何煥平兒子。
公民身份號碼xxxx。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青華鎮(zhèn)后所村后所103號,系死者何煥平女兒。
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何凱文(系何某某之兄),住羅某縣三里畈鎮(zhèn)康莊路33號。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海炎,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武漢市洪山區(qū)歡樂大道歡樂星城10棟1單元29樓4號。
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358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主要負責人:魏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磊,該公司武羅專線車隊隊長。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組織機構代碼:75513448-8。
主要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竹青,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武漢市橋口區(qū)古田南村51號3樓1號。
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黃岡市東方運輸集團羅某連通有限公司。
住所地:羅某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別山大道(大別山客運中心旁),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735200388E。
法定代表人:肖福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曉鋒,該公司安全科科長。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大道96號,組織機構代碼:67645212-X。
負責人:陳先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訴被告肖某某、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昌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武漢分公司)、潘某、黃岡市東方運輸集團羅某連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某連通公司)、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凱文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海炎、被告肖某某、武昌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磊、財保武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竹青、羅某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曉鋒、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玉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參加事故處理人員差旅費共計657070元。
扣減已預付賠償款330000元,下差327070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三原告親屬何煥平生前在武漢市和至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從事空調(diào)安裝工作。
2016年4月28日,何煥平乘座潘某駕駛的鄂J71799號大客車回羅某縣三里畈,在羅某縣三里畈鎮(zhèn)史家涼亭村路段,由于潘某停車位置不當,何煥平下車橫過公路時,被后方肖某某駕駛的鄂JALM307號大客車撞倒,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月30日死亡。
此次事故經(jīng)羅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潘某及何煥平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肖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系武昌客運公司所有,在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潘某駕駛的事故車輛系羅某連通公司所有,在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因肖某某、潘某均是職務行為,因此事故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兩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三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武昌客運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搶救費、遺體運送費等共計62921.92元。
被告肖某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屬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被告武昌客運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因我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應承擔的損失部分應由財保武漢分公司負責賠償。
另我公司已墊付搶救費10萬元,預付現(xiàn)金330000元,請求一并處理后返還給我公司。
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辯稱,1.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書無異議,被告肖某某、潘某的駕駛證已過期,事故車輛的行駛證無效,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按60%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的部分訴請過高,應當予以減少;3.醫(yī)療費有非醫(yī)保部分不屬于報銷范圍;4.本案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5.我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潘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羅某連通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屬實,我公司已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應賠償部分由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負責賠償。
被告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辯稱,1.我公司第三者責任險賠償?shù)谋壤怀^15%;2.部分賠償標準過高,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3.精神撫慰金不應賠償;4.我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當事人無異議證據(jù)證實:原告所訴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損害的結果及兩肇事車輛分別在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屬實,同時,各方對羅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均無異議。
事故發(fā)生后,武昌客運公司墊付醫(yī)療費、搶救費、遺體運送費等費用共計62921.92元,并另行支付現(xiàn)金330000元。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武漢市和志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證明及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工資表,擬證明何煥平自2014年3月起在武漢市和至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從事空調(diào)安裝工作,月薪3200元,居住在武昌司門口泰昌公寓宿舍,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認為工資表虛假,不能證明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武漢,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具有真實性,且相互印證,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證實何煥平生前不在武漢市和志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且工資虛假,對其異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認定何煥平生前在武漢市和至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其主要收入來源為武漢,經(jīng)常居住地為武漢市武昌區(qū),其死亡賠償金可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武昌客運公司提交的醫(yī)療費、搶救費、遺體運送費等共計62921.92元,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認為其中5000元的車費及1300元的衣服款應列入喪葬費范疇,轉診費4200元形式不合法,不予認可,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不予賠償。
因該費用中50000元系運尸費,1300元系購買的喪服,該6300元均為何煥平死亡后為喪葬而發(fā)生的費用,應列入喪葬費范疇,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的該項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轉診費4200元系武漢市第二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救護辦出具,結合原告的傷情及實際轉院情況,對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對醫(yī)療費中是否存在非醫(yī)保用藥部分,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未提供具體依據(jù)及明細確認其為非醫(yī)保用藥,對該異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該組證據(jù)能夠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何煥用去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56621.92元(62921.92元-6300元);3.財保武漢分公司辯稱肖某某、潘某的駕駛證已過期,肇事車輛的行駛證無效,經(jīng)庭審查明,肖某某、潘某的駕駛證、鄂J71799號大客車、鄂JALM307號大客車的行駛證均在有效期內(nèi),財保武漢分公司該項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主張賠償處理事故人員差旅費1000元,因其未提交處理事故人員名單及其差旅費損失情況,對該項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肖某某、潘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何煥平死亡,且負有過錯責任,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但肖某某、潘某均系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何煥平死亡,系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損失部分分別由其用人單位武昌客運公司、羅某連通公司負責賠償。
因事故車輛鄂J71799號大客車、鄂JALM307號大客車分別在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故武昌客運公司、羅某連通公司應承擔的損失部分由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依據(jù)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優(yōu)先在交強險中予以賠償。
本案中,何煥平因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56621.92元、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年÷2)、死亡賠償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誤工費320元(3天×3200元/月÷30天)、護理費232.64元(3天×28305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3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45元(3天×15元/天)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672549.56元。
綜上,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各賠償120000元,財保武漢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302784.69元〔(672549.56元-240000元)×70%〕,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108137.39元〔(672549.56元-240000元)×25%〕,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
財保武漢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墊付的各項費用,原告應予返還。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因何煥平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672549.5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422784.69元(120000元+302784.69元),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228137.39元(120000元+108137.3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應返還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墊付款392921.92元(62921.92元+330000元),在上述第一項賠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負擔1414元,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負擔763元,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負擔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肖某某、潘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何煥平死亡,且負有過錯責任,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但肖某某、潘某均系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何煥平死亡,系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損失部分分別由其用人單位武昌客運公司、羅某連通公司負責賠償。
因事故車輛鄂J71799號大客車、鄂JALM307號大客車分別在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故武昌客運公司、羅某連通公司應承擔的損失部分由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依據(jù)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優(yōu)先在交強險中予以賠償。
本案中,何煥平因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56621.92元、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年÷2)、死亡賠償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誤工費320元(3天×3200元/月÷30天)、護理費232.64元(3天×28305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3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45元(3天×15元/天)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672549.56元。
綜上,財保武漢分公司、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各賠償120000元,財保武漢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302784.69元〔(672549.56元-240000元)×70%〕,陽某保險黃岡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108137.39元〔(672549.56元-240000元)×25%〕,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
財保武漢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墊付的各項費用,原告應予返還。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因何煥平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672549.5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422784.69元(120000元+302784.69元),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228137.39元(120000元+108137.3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應返還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墊付款392921.92元(62921.92元+330000元),在上述第一項賠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武昌運輸分公司。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負擔1414元,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負擔763元,原告王某某、何凱文、何某某負擔73元。
審判長:龔秋梅
書記員: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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