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個體,住巴某縣。
原告:巴某縣德某惠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某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濤,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
法定代表人:劉春成,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照青,黑龍江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巴某分公司,住所地:巴某縣巴某鎮(zhèn)。
負責人:李宏波,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標,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訊有限公司巴某縣分公司,住所地:巴某縣。
法定代表人:張立波,職務:經理。
第三人: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住所地:巴某縣德某鄉(xiāng)。
法定代表人:史春芝,職務:鄉(xiāng)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加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巴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國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巴某縣。
原告王某某、巴某縣德某惠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糧貿公司)與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鐵塔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巴某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訊有限公司巴某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通公司)、第三人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濤,被告鐵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照青、白帆,電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永標,第三人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國興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前,原告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撤回對聯(lián)通公司的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在原告使用的土地上建的鐵塔及附屬設備;2、如不拆除,要求被告給付侵占的土地使用費50萬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08年12月27日買下巴某縣人和鄉(xiāng)政府辦公樓及附屬設施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被告所建的鐵塔在此院內,一直占用原告所使用的土地,被告也一直分文未付占用原告的土地使用費用,而且被告在全縣范圍內所占用的土地建塔費用,唯獨未給占用原告的土地費用,故此請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鐵塔公司辯稱,第一、答辯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了其建設土地的使用權,故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第二、被答辯人的現(xiàn)有證據既不能證明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也不能證明其對案涉鐵塔所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故其各項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三、本案爭議的鐵塔正是為了配合中央的“網絡強國”戰(zhàn)略等一系列大政方針而進行的基礎通信建設,該專業(yè)的基站已經過省、市政府、工信委等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布局,目的是要把基礎通信建設變成一項“公共服務”,該鐵塔實踐中有利于解決通信覆蓋問題,使得這些地區(qū)的百姓能夠享受到高質量的通信服務。該基站的建設是利國利民的,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第四、鐵塔建設在先,原告取得權利在后,并且原告實際取得占地年限是2016年6月26日,鐵塔公司和運營商(電信公司)交割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2015年11月1日為分界點,此前的債權債務均由運營商承擔。
被告電信公司辯稱,第一、答辯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了其建設土地的使用權,故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第二、被答辯人的現(xiàn)有證據既不能證明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也不能證明其對案涉鐵塔所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故其各項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三、本案所爭議的鐵塔正是為了配合中央的“網絡強國”戰(zhàn)略等系列大政方針而進行的基礎通信建設,該專業(yè)的基站已經過省、市政府、工信委等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布局,目的是要把基礎通信建設變成“公共服務”,該鐵塔實踐中有利于解決通信覆蓋問題,使得這些地區(qū)的百姓能夠享受到高質量的通信服務。該基站的建設是利國利民的,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第四、被答辯人的各項主張均沒有事實上的依據沒有證據加以支持,相反,被答辯人的主張是要破壞和影響電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是與法律法規(guī)背道而馳的,故按照法律規(guī)定也應當依法駁回其各項訴訟請求。
第三人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辯稱,鐵塔確實是王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建立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暫不發(fā)表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房屋買賣契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合法性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2、關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3、關于照片。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4、關于王志忠與電信公司的合同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要件。5、關于鑒定意見書。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6、關于《地市級交割確認函》。其證明效力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王某某與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將原人和鄉(xiāng)人民政府辦公樓及西廂房和車庫賣給王某某,王某某自此一直占有使用。2014年9月22日,王某某注冊成立巴某縣德某惠某糧貿有限公司,王某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16年取得不動產權證照。該宗地面積包含《房屋買賣契約》中標注的面積。原告王某某與德某糧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為同一人。案涉鐵塔為運營商建設,2015年11月1日起所有權歸屬鐵塔公司。該鐵塔座落于原告2008年12月28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范圍內。原告訴訟后,依其申請,本院通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至黑龍江天信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計算建設在巴某縣德某鄉(xiāng)太平村許家屯的涉案鐵塔占用的土地自2008年12月27日至今的租金。[黑天信(2018)房估司鑒字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確定鑒定對象自2008年12月27日至司法鑒定日(2018年3月22日)止的租金及相關權益為491,624.00元”。庭審中,鐵塔公司以:第一、所有證據均證明在自然人原告占有鄉(xiāng)政府的房屋之前便已經建設了案涉鐵塔,足以說明鐵塔是合法建設的,該建設既要早于占有房屋的自然人原告,更要早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原告,所以鐵塔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第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因所謂的侵權而導致?lián)p失的存在,所以原告的請求賠償的訴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的抗辯理由;被告電信公司以:堅持答辯意見及質證意見外,第一、案涉鐵塔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均不是電信公司,原告所訴與電信公司無關;第二、法人原告取得土地的時間為2016年6月26日,在2015年11月1日被告電信公司已將案涉鐵塔的所有權利轉給鐵塔公司,案涉鐵塔已與被告電信公司無關。我們堅信鐵塔建設在前并且有合法的手續(xù)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屬于有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電信條例規(guī)定一同規(guī)劃一同建設的,因此不存在任何的侵權行為。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第三人巴某縣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以與其無關的抗辯理由,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分析當事人的訴訟主張、舉示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是否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鐵塔公司、電信公司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是否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本院認為,本案中,2008年12月27日,王某某以個人名義購買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房產及院落并實際占有使用至今,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王某某應為該宗地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權利人。其后王某某注冊德某糧貿公司,明確了其宗地使用面積,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即為該宗地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人。土地使用權合法權利人對該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益,其他人不得妨礙或侵害權利人權益,被告鐵塔公司所有的鐵塔座落于原告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原告認為其土地使用權被侵犯而提起訴訟,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要求。
關于鐵塔公司、電信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庭審中,被告鐵塔公司及第三人德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均未依據鐵塔公司的抗辯主張?zhí)峁┯行ёC據,所舉示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其占用他人土地具有合法依據。被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鐵塔占用他人土地已獲得土地使用權人的準許。2008年12月,原告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后,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或認可的情況下,繼續(xù)無償占有該土地并使用至今,鐵塔公司與電信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協(xié)議及約定,只對協(xié)議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約束力,不具有證明占用原告土地合法的作用,因此不能以此抗辯原告訴訟請求。被告鐵塔公司作為案涉鐵塔的所有權人無償占用原告土地,沒有合法依據屬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原告撤回對聯(lián)通公司的訴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德某糧貿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將位于巴某縣德某鄉(xiāng)太平村許家屯原告王某某、巴某縣德某惠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院內的鐵塔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移除,停止占用原告土地并排除妨礙;
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巴某縣德某惠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91,6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00元,鑒定費8,874.00元合計17,674.00元,由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負擔。此款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廣新
審判員 吳海霞
審判員 張志芬
書記員: 李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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