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施華杰
王翠翠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
于開亮
張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萊州市。
委托代理人施華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萊州市。(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萊州市。(系原告女兒)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住所地:萊州市定海路80號。
負責人鄭威杰,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開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身份證住址:萊州市。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文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施華杰、王翠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開亮、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原訴被告劉欽彥,庭審前撤回對其告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實施了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登記機動車的行為。被告張某某在事故中實施了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的行為,二人的行為均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事故經(jīng)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因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魯FQM378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于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按被告張某某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提交了住院和復查支出醫(yī)療費的單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明細、住院病歷,二被告無異議,且是原告的合理花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無異議,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和護理期間應按該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意見予以計算賠償。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數(shù)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為了避免訴累,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考慮原告有精神方面障礙,同意增加一處傷殘等級,與原告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再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4752.8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主張根據(jù)合同約定鑒定費、價格鑒證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被告張某某予以認可,因此原告的該請求應當由被告張某某按所負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原告就其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提交了工作單位出具的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zhèn)蠛妥o理人員護理原告期間減少收入的情況,且被告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采信,對原告要求按照其減少的收入情況賠償誤工費和護理人員王冰護理原告減少收入賠償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數(shù)額本院予以認定。
護理人員施華杰主張其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80元/天計算,被告有異議,原告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華杰系農(nóng)村居民,其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山東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1882元/年計算,原告請求的護理費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復印費,被告有異議,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其二輪摩托車損失,提交了由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證實,且被告無有異議,對該項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花用的交通費應據(jù)情合理賠償;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每天6元計算,超出請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106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其墊付款項應從賠償?shù)臄?shù)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4991.26元、誤工費20640元、護理費5936元(3820元+11882元/年÷365天×6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6元/天×35天)、殘疾賠償金52280.80元(47528元+4752.80元)、鑒定費1800元、交通費970元、車損733元、價格鑒證費50元,共計127611.0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90559.80元,剩余損失35201.26元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0%,剩余損失185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90559.80元。
二、原告王某某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35201.2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50%即17600.63元。
三、原告王某某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185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50%即925元。
四、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復印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五、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對劉欽彥的告訴。
以上一、二、三項合計并兌除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06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直接賠償原告98485.43元、支付給被告張某某款9675元。上述款項均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賠償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2元,由原告負擔133元(已交納),由被告張某某負擔1119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實施了未按規(guī)定讓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登記機動車的行為。被告張某某在事故中實施了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的行為,二人的行為均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事故經(jīng)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責任認定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因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魯FQM378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于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應按被告張某某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提交了住院和復查支出醫(yī)療費的單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明細、住院病歷,二被告無異議,且是原告的合理花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無異議,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和護理期間應按該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意見予以計算賠償。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數(shù)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為了避免訴累,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考慮原告有精神方面障礙,同意增加一處傷殘等級,與原告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再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4752.8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主張根據(jù)合同約定鑒定費、價格鑒證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被告張某某予以認可,因此原告的該請求應當由被告張某某按所負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原告就其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提交了工作單位出具的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zhèn)蠛妥o理人員護理原告期間減少收入的情況,且被告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采信,對原告要求按照其減少的收入情況賠償誤工費和護理人員王冰護理原告減少收入賠償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數(shù)額本院予以認定。
護理人員施華杰主張其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80元/天計算,被告有異議,原告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華杰系農(nóng)村居民,其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山東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1882元/年計算,原告請求的護理費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復印費,被告有異議,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其二輪摩托車損失,提交了由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證實,且被告無有異議,對該項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花用的交通費應據(jù)情合理賠償;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應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每天6元計算,超出請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106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其墊付款項應從賠償?shù)臄?shù)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44991.26元、誤工費20640元、護理費5936元(3820元+11882元/年÷365天×6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6元/天×35天)、殘疾賠償金52280.80元(47528元+4752.80元)、鑒定費1800元、交通費970元、車損733元、價格鑒證費50元,共計127611.0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90559.80元,剩余損失35201.26元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0%,剩余損失185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90559.80元。
二、原告王某某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35201.2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50%即17600.63元。
三、原告王某某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185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50%即925元。
四、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復印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五、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對劉欽彥的告訴。
以上一、二、三項合計并兌除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06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州支公司直接賠償原告98485.43元、支付給被告張某某款9675元。上述款項均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賠償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2元,由原告負擔133元(已交納),由被告張某某負擔1119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審判長:李文紅
書記員:黃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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