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原告:周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趙中偉,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張學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何中曉,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66905232-0。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大慶道118號。
原告王某某、周建軍與被告路某某、張學軍、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周建軍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中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路某某、張學軍、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周建軍訴稱,2014年1月28日14時10分,被告路某某駕駛冀BNL337小型客車載乘車人張金利、張小紅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西環(huán)路大渠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冀BDD287小型客車載乘車人周建軍由西向東行駛相撞,造成周建軍、張金利、張小紅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認定,由被告路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建軍開支醫(yī)療費1622.75元,交通費290元。原告王某某的車輛損失公估公司評估為6659元,原告王某某開支公估費333元。因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周建軍醫(yī)療費1622.75元、誤工費7100元(3000元÷30天×71天)、交通費290元。賠償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6659元、公估費333元。
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被告張學軍所有的冀BNL337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二原告的合理事故損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被告路某某、張學軍未提交答辯。
原告王某某、周建軍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損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jù)、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表、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交通費票據(jù)、冀BNL337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損公估報告書、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jù)、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工資表、用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冀BNL337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陀^真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公估費票據(jù),不予認定。原告周建軍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形式不合法,酌定150元(其中救護車費4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4時10分,被告路某某駕駛冀BNL337小型客車載乘車人張金利、張小紅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西環(huán)路大渠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冀BDD287小型客車載乘車人周建軍由西向東行駛相撞,造成周建軍、張金利、張小紅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7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路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原告周建軍被診斷為:右側顴弓、上頜骨及眶外側壁多發(fā)骨折,面部軟組織挫傷。原告周建軍開支醫(yī)療費1622.75元,救護車費40元。原告周建軍系遷西縣尹莊鄉(xiāng)鑫園鐵選廠職員,月工資3000元,先后誤工71天。2014年3月5日,原告王某某的車輛損失經(jīng)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為6659元。
另查明,被告路某某駕駛的冀BNL337機動車系被告張學軍所有。被告張學軍為冀BNL337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6659元,造成原告周建軍醫(yī)療費1622.75元、誤工費7100元(3000元÷30天×71天)、交通費150元。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應由被告陸秀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張學軍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被告張學軍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學軍所有的冀BNL337機動車在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二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事故損失,由被告路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6659元,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2000元;原告周建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622.75元,未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622.75元;原告周建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7250元(誤工費7100元+交通費15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7250元;原告王某某其余事故損失4659元(6659元-2000元),由被告路某某賠償。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NL33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000元,賠償原告周建軍事故損失人民幣8872.75元。
二、被告路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659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周建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判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 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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