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龍江凱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培生,黑龍江凱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負責人:趙艷,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斯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孫國慶,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百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鳳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義訴被告白某、太平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義的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陳培生、被告白某、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斯楊、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百春、張鳳金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賠償王義住院醫(yī)療費13690.63元,伙食補助費2600.00元(50元/天×52天),護理費4124.64元(79.32元/天×52天),誤工費4124.64元(79.32元/天×52天),交通費244.00元,拖車費1100.00元,車輛修理費6570.00元,共計人民幣28329.27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10日16時許,被告白某駕駛貴B5501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G201輔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3km+600m處,實施超越前方同向原告王義駕駛的黑09-29364號四輪拖拉機時,車輛右側與四輪拖拉機裝載的木材相刮后,四輪拖拉機失控,翻入右側路基下,造成王義及乘車人牛瑞國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王義受傷后在勃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52天,診斷為:右膝外側半月板前角撕裂,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腰部及右膝軟組織挫傷,雙側指尖麻木,原告自行支付醫(yī)藥費及車輛修理費。本起事故經(jīng)勃利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白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義無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安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要求被告二個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白某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白某駕駛車輛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修車費、交通費、拖車費。本案中根據(jù)勃利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白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義無責任。被告太平保險公司為被告白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安幫保險公司為被告白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承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拖車費、修理費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義去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門診復查醫(yī)療費557.00元及交通費244.00元。雖然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安幫保險公司有異議,但在規(guī)定時間未交鑒定申請及鑒定費用,視為二被告權利放棄,本院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修車費6570.00元,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安幫保險公司有異議,但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交鑒定申請及鑒定費用,視為二被告權利放棄,本院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賠償原告王義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3354.00元、護理費4068.00元、誤工費4068.00元、交通費244.00元、修車費2000.00元,共計人民幣13734.00元;
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義醫(yī)藥費10336.63元(13690.63元-3354.00元),拖車費1100.00元,修車費4570.00元(6570.00元-2000.00元),共計人民幣16006.63元;
被告白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以上賠償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4.00元,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淑平 人民陪審員 徐青春 人民陪審員 劉繼明
書記員:孫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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