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某某
韓宏源
李某某
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鄭勝章
李榮波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
原告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韓宏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李某某(司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車主),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XX-X。
負責人朱春生,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勝章,該公司職員,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榮波,該公司職員,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XX-X。
負責人李彥君,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玄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人保財險衡水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袁鐵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韓宏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榮波,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榮波、鄭勝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財險衡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提交答辯狀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認定被告李某某負全部責任,曾凡蕊、曾繁華無事故責任且各方均無異議,其證據(jù)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其機動車行駛證上所有人登記為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作為所有權(quán)人,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予賠償。其辯稱該事故車輛系被告李某某從其處分期付款購買,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其相關(guān)抗辯,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衡水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玄某某車損2000元。原告玄某某在交強險以外的損失,應由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即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371480元(359206元-2000元+10776元+2000元+700元+798元)。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2000元。
二、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371480元。
上述第一、二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2220元,保全費2020元,計4240元,由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認定被告李某某負全部責任,曾凡蕊、曾繁華無事故責任且各方均無異議,其證據(jù)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其機動車行駛證上所有人登記為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作為所有權(quán)人,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予賠償。其辯稱該事故車輛系被告李某某從其處分期付款購買,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其相關(guān)抗辯,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衡水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玄某某車損2000元。原告玄某某在交強險以外的損失,應由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即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371480元(359206元-2000元+10776元+2000元+700元+798元)。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2000元。
二、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玄某某損失371480元。
上述第一、二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2220元,保全費2020元,計4240元,由被告衡水康某貨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袁鐵星
書記員:左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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