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住所地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南市街36號。
經(jīng)營者汪濤。
委托代理人梁九業(yè),男,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牡丹江賽某某汽貿(mào)廣場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光華街23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丁鵬,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常正華,女,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與被告牡丹江賽某某汽貿(mào)廣場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搬遷保證金50000.00元及補償金44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上述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原告租賃被告展廳以及倉庫進行經(jīng)營活動,租賃期限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2年8月,原告同意終止履行合同并按被告要求撤出租賃場所,但被告不予返還預先扣留的搬遷保證金50000.00元和約定返還的補償金44000.00元。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個體工商戶提起訴訟,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本案原告工商檔案登記資料顯示,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已經(jīng)更名為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服務站,即不存在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這一民事主體,但提起訴訟的原告不同意變更名稱。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牡丹江市鑫名車港汽車維修服務站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國 勇
書記員: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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