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本強。
委托代理人劉軍,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五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艷平,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熊本強與被告湖北五三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熊本強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熊本強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本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70元,減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熊本強負擔。
審判員 楊小瑜
書記員: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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