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亞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
原告焦亞山與被告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焦亞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焦亞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原告焦亞山負擔。
審判員 闞自力
書記員: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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