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某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周圍,男,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躍利,男,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80910319-4。
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麗正門大街2號。
委托代理人焦文亞,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鳳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文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潘某某訴稱,2012年7月5日,原告為冀HU5524號重型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7月6日零時至2013年7月5日二十四時。2012年7月23日,原告為冀HU5524號重型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投保了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27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2012年11月14日6時許,郭進吉駕駛原告所有的冀HU5524號重型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王珠店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韋帥駕駛的洪遵華所有的豫A8233E號小型客車載乘車人楊天榮相撞,造成楊天榮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進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韋帥、楊天榮無責任。經(jīng)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冀HU5524號重型貨車車損為17628元、豫A8233E號小型客車車損為90000元。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郭進吉賠償楊天榮和洪遵華各項損失共計113161元。因保險理賠事宜協(xié)商未果,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35471.45元。其中楊天榮損失:醫(yī)療費10428.16元,誤工費4216.43元(12825元÷365天×120天),護理費1249.36元(41456元÷365天×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20元×1天+50元×10天),交通費1147.5元,合計17561.45元。洪遵華的損失:施救費400元,存車費700元,評估費4500元,車損90000元,合計95600元。潘某某損失:存車費3800元,評估費882元,車損17628元,合計22310元。
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書、冀HU5524號重型貨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270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以及冀HU5524、豫A8233E車損、楊天榮醫(yī)療費、誤工費沒有異議,但認為事故發(fā)生時為主、掛車,對于三者損失只承擔50%,不承擔鑒定費、存車費;對于韋帥支付的施救費400元,不是正式發(fā)票,不予認可;交警事故認定書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結(jié)果,郭進吉一次性賠償楊天榮誤工費10000元及醫(yī)藥費,不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
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鑒定費、存車費、施救費、楊天榮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以及事故發(fā)生時為主、掛車對于三者損失是否承擔50%的問題,本院查明,鑒定費、存車費、施救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痹婕叭咭虼舜问鹿仕Ц兜能嚀p鑒定費、存車費、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承擔。楊天榮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楊天榮于遷西縣康力醫(yī)院住院1天、于天津市靜??h醫(yī)院住院10天,原告主張在天津市靜??h醫(yī)院住院10天的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計算沒有依據(jù),應按每天2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20元(20元×11天)。護理費,原告按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41456元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jù)楊天榮就醫(yī)治療情況,酌定為800元。關(guān)于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是否為主、掛車問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體現(xiàn),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亦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對被告提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與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次事故,原告司機郭進吉承擔全部責任,韋帥、楊天榮無責任。郭進吉系原告潘某某雇傭的司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冀HU5524號重型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3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27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保險。對于原告賠償給三者的損失,被告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本身所遭受的損失,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三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0648.16元(楊天榮醫(yī)療費10428.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三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6265.79元(誤工費4216.43元+護理費1249.36元+交通費8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應賠償6265.79元;三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0000元(洪遵華車損),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應賠償2000元;三者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的損失為94248.16元(10648.16元-10000元+90000元-2000元+施救費400元+存車費700元+評估費4500元),未超過3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應賠償94248.16元。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損失為22310元(潘某某車損17628元+評估費882元+存車費3800元),未超過27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承某支公司應賠償22310元。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冀HU5524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潘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12513.95元、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潘某某保險金人民幣22310元,合計134823.9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9元,減半收取1504.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鳳俠
書記員: 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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