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
田葉軍(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
桑正橋
原告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系該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葉軍,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桑正橋,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桑正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宋寶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孟祥福、委托代理人田葉軍,被告桑正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承包合同,但在庭審中被告承認應交納2013度承包費,且被告桑正橋2012年已依約向原告交納承包費,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達成口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3年承包費8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桑正橋給付原告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2013年度承包費人民幣800元,本判決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桑正橋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在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承包合同,但在庭審中被告承認應交納2013度承包費,且被告桑正橋2012年已依約向原告交納承包費,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達成口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3年承包費8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桑正橋給付原告灤南縣南堡鎮(zhèn)廒上農業(yè)村村民委員會2013年度承包費人民幣800元,本判決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桑正橋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在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宋寶平
書記員: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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