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被告:張立新,男,35歲,現住黑龍江省克東縣。
原告滕某某與被告張立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立新經本院公告?zhèn)鲉居馄诤笪吹酵V,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張立新向原告滕某某借款33,000.00元用于建筑房屋,當時雙方約定,借款至2014年4月17日還清,逾期則按月利率5%計算給付利息。被告張立新為原告滕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據,被告在借據上“借款人”一欄內簽名畫押,借款逾期后,被告張立新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19,8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按月利率2%計算給付利息24個月(從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合計利息15,84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據及原告的陳述為憑。
上列證據,經庭審認證,其真實、充分,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張立新為建筑房屋向原告滕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系雙方自愿訂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實,借據中所載明的借款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張立新未按約定向原告滕某某給付借款本息系屬違約,其應承擔向原告給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的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立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3,000.00元,利息15,840.00元,本息合計48,840.00元。
案件受理費1,120.00元,保全費54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繼孝 審 判 員 丁懷東 人民陪審員 李和文
書記員: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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