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申請撤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佘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程某某。
被告:陳春某。
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陳春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佘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程某某、陳春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支付原告的貸款本金56510.33元,并自2015年12月17日起計算期內(nèi)利息、按照年利率11.77%計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5.885%計算違約利息,計算至全部本息償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承擔本案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3、判令被告程某某、陳春某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佘某某、王某某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雙方約定被告佘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2個月。同日,原告與被告程某某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被告程某某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被告程某某的妻子被告陳春某向原告出示了《擔保人配偶承諾函》一份,愿意與丈夫程某某一起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20萬元打入了被告佘某某的銀行賬戶。借款到期后,被告佘某某被告王某某償還大部分本息,剩余本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未清償其借款。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佘某某、王某某卻未能清償,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被告程某某、陳春某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之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陳春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時間履行向被告佘某某、王某某發(fā)放合同約定數(shù)額貸款的義務,但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未依約履行清償借款本息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清償剩余的借款本金56510.33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的期內(nèi)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訴請,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陳春某系涉案貸款合同的擔保人,且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某、陳春某對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應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符合合同約定,本院對其訴請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由被告佘某某、王某某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3000元的訴請,符合涉案借款合同約定,但應當按照原告所提交證據(jù)反映的實際支出金額1200元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佘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56510.33元,并按年利率11.77%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間的期內(nèi)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7.655%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給付之日期間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程某某、陳春某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佘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律師代理費損失1200元。
四、駁回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請。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0元,由被告佘某某、王某某負擔,此款由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先行墊付,在當事人履行判決義務時,將其應負擔部分一并支付給原告湖北麻某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須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足額交納上訴費,否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郭顯宏 審判員 羅 立 審判員 蔡永光
書記員: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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