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鄒漢文(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
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張鵬
吳婷
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九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漢文,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良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鵬,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吳婷,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公司)與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信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喻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九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鄒漢文、被告網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鵬、吳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履行,原告天華公司為證明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其與空調機出賣人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和價款支付憑證、其與勞務承包人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單位職員的證人證言以及該項目的《竣工決算評審報告書》,上述證據(jù)已形成證據(jù)鏈條,可以證明原告天華公司的上述事實主張成立。被告網信公司否認合同履行,并主張工程項目由邁道光電公司實際施工,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天華公司與被告網信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原告天華公司已完成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施工,并交付建設方使用,被告網信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天華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其拒付工程款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義務,故原告天華公司要求被告網信公司償付400000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3650元、其他訴訟費用46元,合計3696元由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付,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履行,原告天華公司為證明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其與空調機出賣人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和價款支付憑證、其與勞務承包人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單位職員的證人證言以及該項目的《竣工決算評審報告書》,上述證據(jù)已形成證據(jù)鏈條,可以證明原告天華公司的上述事實主張成立。被告網信公司否認合同履行,并主張工程項目由邁道光電公司實際施工,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天華公司與被告網信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原告天華公司已完成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施工,并交付建設方使用,被告網信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天華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其拒付工程款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義務,故原告天華公司要求被告網信公司償付400000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3650元、其他訴訟費用46元,合計3696元由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付,被告武漢網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湖北天華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審判長:喻瑛
書記員:胡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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