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文奎,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湖北慧某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素琴,董事長。
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慧某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是其對自身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732元,減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湖北厚東印刷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吳瑤瓊
書記員: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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